律师回答
一、直接诉讼的案件和经复议的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复议的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诉讼的案件。
1、直接诉讼的案件被告的确定。直接诉讼是相对复议诉讼而言的。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对此不服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适格被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就明确规定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适格的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适格的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的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权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但这种“授权”必须有严格的限制的,不能乱授权的,其一,授权方必须是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制定机关,被授权方必须是被法律、法规与规章直接赋予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四、委托行政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确定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在机构精减、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定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六、在行政审批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在现实中有时有这样的情况,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这种情况下,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呢,还是应由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