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如何变更

2020年07月24日02:15:39

律师回答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强制措施不当的撤销和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