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