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与养父母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虽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进行了公证,但解除收养关系属于特殊身份关系的解除,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以是否办理解除登记手续为前提条件,由于与养父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与养父母未解除收养关系,为此,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