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上诉一方如何质证

2020年07月25日05:59:16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
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
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 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下面结合行政诉讼,将此中涉及
的有关质证的细节分述如下:
(1)  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 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 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 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 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 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4)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 件或者原物。但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 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
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同时,视听资 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5)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经人民法院准 许,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 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
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 的。鉴于证人是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因此
证人能否正确表达其意志,成为关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 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 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