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征收土地的批复》(闽政地〔2011〕552号),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马巷镇舫阳社区土地9134平方米作为x2011-03工业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翔安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其中x2011-03地块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厦府〔2010〕5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征收土地的批复》(闽政地〔2011〕552号),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马巷镇舫阳社区土地9134平方米作为x2011-03工业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翔安x2011-03地块 | 工业用地 | 9134 | 马巷镇舫阳社区 | 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翔安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其中x2011-03地块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厦府〔2010〕5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