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1]22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嘉陵江上石盘电航枢纽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嘉陵江上石盘电航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9日起,嘉陵江上石盘电航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影响涉及的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西南村1、2、3组,回龙河办事处群心村1组,河西办事处浩口村1、4组,工农镇联盟村1、2组,小塘村1、2组,千佛居委会1、2、9组,万源办事处1组,大石镇快乐村2组,上西、南河、雪峰、东坝、嘉陵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嘉陵村2组,西陵村2、3、4组,兴广路居委会1组,下西办事处南陵村1、2、3、4组,活力村5、6组,建设村1组,陵西社区居委会;朝天区沙河镇南华村1、2、3组,蒲家乡元西村1组,汶溪村2、3、7组海拔高程473.5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广元市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嘉陵村4组;利州区盘龙镇西南村1、2组,新民村4组及沿嘉陵江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广元市及广元市利州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广元市及广元市利州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内的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建单位和调查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尽快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知有效期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279号)执行。
五、广元市及广元市利州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及时印发、张贴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1]22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嘉陵江上石盘电航枢纽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嘉陵江上石盘电航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9日起,嘉陵江上石盘电航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影响涉及的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西南村1、2、3组,回龙河办事处群心村1组,河西办事处浩口村1、4组,工农镇联盟村1、2组,小塘村1、2组,千佛居委会1、2、9组,万源办事处1组,大石镇快乐村2组,上西、南河、雪峰、东坝、嘉陵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嘉陵村2组,西陵村2、3、4组,兴广路居委会1组,下西办事处南陵村1、2、3、4组,活力村5、6组,建设村1组,陵西社区居委会;朝天区沙河镇南华村1、2、3组,蒲家乡元西村1组,汶溪村2、3、7组海拔高程473.5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广元市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嘉陵村4组;利州区盘龙镇西南村1、2组,新民村4组及沿嘉陵江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广元市及广元市利州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广元市及广元市利州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内的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建单位和调查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尽快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知有效期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279号)执行。
五、广元市及广元市利州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及时印发、张贴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