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