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文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
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
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
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
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
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
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
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
四、其他要求
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信息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信息申报表
申请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企业基本信息
驻深机构基本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息
注: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兼任建造师
外地施工企业近一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兹证明(企业名称及盖章) 近一年内没有(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在前面的框内打“×”表示没有发生,打“√”表示发生)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发布文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
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
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
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
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
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
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
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
四、其他要求
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
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信息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信息申报表
申请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一.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并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我司委托 (身份证号码 )为我司驻深机构负责人,全权代表我司处理在深期间的一切相关事宜。受托人所签署的有关事项、做出的有关决定,我均予以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本授权书在我司进深的本年度内有效,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司委托 (身份证号码 )为我司驻深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全权代表我司处理在深期间的技术指导工作。受托人所签署的有关事项、做出的有关决定,我均予以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本授权书在我司进深的本年度内有效,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分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法人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公章)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码 | | 注册资本 | | |||||||||||
营业性质 | ÿ国有 ÿ民营 ÿ合资 ÿ其它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 | 颁发机关 | | 是否有效 | ÿ是 ÿ无 | |||||||||
企业资质情况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主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增项资质等级 | | 批准时间 | | |||||||||||
企业人员情况 | ||||||||||||||
法 定 代表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职务 | | 手 机 | | |||||||||||
企 业 经 理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职务 | | 手 机 | | |||||||||||
技 术 负责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职务 | | 手 机 | |
驻深机构基本信息
驻深机构名称 (公章) | | 进深时间 | | |||||||||
营业执照号码 | | 联系人 | | 联系手机 | | |||||||
执照登记地址 | | |||||||||||
基本账号 开户行 | | 开户帐号 | | |||||||||
办公场所 | ||||||||||||
实际地址 | | |||||||||||
性质 | ÿ自有 ÿ租赁 | 面积 | 平方米 | |||||||||
座机台数 | | 座机号码 | | |||||||||
办公桌台数 | | 电脑台数 | | 传真机 台数 | | 复印机台数 | | |||||
驻深机构 负责人 | 姓名 |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
职称 | | |||||||||||
深圳电话 | | |||||||||||
深圳手机 | | |||||||||||
驻深机构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
职称 | | |||||||||||
深圳电话 | | |||||||||||
深圳手机 | |
注册建造师信息
序号 | 姓名 | 级别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注册编号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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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兼任建造师
外地施工企业近一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兹证明(企业名称及盖章) 近一年内没有(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在前面的框内打“×”表示没有发生,打“√”表示发生)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