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秘[2011]104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审批宿州市及所辖县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宿政〔2011〕4号)悉。经研究,现就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整体控制作用。
三、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推进基本农田整理重大工程实施,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煤炭能源基地以及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用地。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183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2868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628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762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760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9.15平方米以内。
四、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要切实保障农产品生产用地需要,加强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推进交通水利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用地,支持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建设,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强采煤塌陷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综合治理,加强沿淮湿地调蓄洪水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善区域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六、严格实施《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强化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土地的意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发布文号: 皖政秘[2011]104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审批宿州市及所辖县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宿政〔2011〕4号)悉。经研究,现就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整体控制作用。
三、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推进基本农田整理重大工程实施,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土地综合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煤炭能源基地以及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用地。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183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2868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628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762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760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9.15平方米以内。
四、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要切实保障农产品生产用地需要,加强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推进交通水利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用地,支持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建设,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强采煤塌陷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综合治理,加强沿淮湿地调蓄洪水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善区域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六、严格实施《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强化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土地的意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