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地质找矿工作总结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4:27:35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更好地部署“十二五”地质勘查工作,部决定开展“十一五”地质找矿工作总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内容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市)“十一五”期间地质找矿资金投入、完成的实物工作量、主要找矿成果等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格式统一参考《××省(区、市)“十一五”地质找矿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内容。对“十一五”期间新发现的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参照附件2的要求和格式编写简要文字说明。

二、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在2006年以来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十一五”地质找矿成果认真梳理、汇总,确保成果信息真实、全面,同时做好成果宣传工作。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11年4月15日前将编制完成的“十一五”地质找矿工作总结报告与新发现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说明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部地质勘查司,以便及时汇总编制“十一五”全国地质找矿工作总结报告。

三、其它事项

有关铀矿地质找矿成果总结及上报工作另行安排。

联系人及电话:张巨华010-66558397 66558542(传真)

电子邮箱:zhangjh@mail.mlr.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1.××省(区、市)“十一五”地质找矿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2.新发现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说明材料提纲

3.“十一五”成果附表1-3

附件1

××省(区、市)“十一五”地质找矿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础地质调查

说明本省(区、市)“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的基础地质调查图幅和面积,由中央、省级财政等出资开展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的个数和资金、完成的图幅和面积等(见附表1)。

二、矿产资源勘查

(一)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和工作量投入

简要说明本省(区、市)“十一五”期间累计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项目的个数和资金额度,并说明其资金来源;野外施工的矿产勘查项目(不含石油、天然气和铀矿)个数和资金,并说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地勘单位自筹、企业、个人等各类资金的投入额度,以及投入的机械岩芯钻探、坑探、槽探、浅井等主要实物工作量(见附表2)。

(二)新增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主要说明本省(区、市)“十一五”期间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锑、钼、银、金、钾盐等以及地方优势矿种新增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新发现的矿产地的个数、完成阶段性勘查的中型和大型矿产地的个数(见附表3)。

三、地质勘查科技研究

说明本省(区、市)“十一五”期间商业性矿产勘查和省级财政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取得的地质勘查科技研究成果的内容、意义、使用范围和应用效果等。

四、其它

未列入上述各项的其它地质找矿工作的概况,包括项目、资金及主要进展和成果等。

五、附表及填写说明

1. ××省(区、市)“十一五”基础地质调查完成情况表

2. ××省(区、市)“十一五”矿产勘查资金和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表

3. ××省(区、市)“十一五”主要矿种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新发现矿产地情况表

附件2

新发现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说明材料提纲

一、综述“十一五”期间新发现大型以上矿产地数量及总体概况。

二、按勘查报告是否经过了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分为两大类,分述各矿产地情况,每处矿产地不超过500字,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地理位置、矿种、投资额度、工作程度、勘查单位、成果归属等。

(二)简要描述主要技术指标,包括资源储量及级别、矿床类型、主要成分、品位、选冶性能等。

(三)简要分析矿产地经济价值及开发利用前景。

(四)其他。

(五)附图或照片:提交能反映矿区及矿体基本特征的图片或照片2张以上,统一转成jpg格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附件3:“十一五”成果附表1-3

附表1

××省(区、市)“十一五”基础地质调查完成情况表

工作类别累计完成“十一五”完成备注
图幅数(幅)面积(km2)覆盖
比例(%)
图幅数(幅)面积(km2)投入资金总额
(万元)
其中
中央财政
(万元)
省级财政
(万元)
其他资金
(万元)
一、区域地质调查          
(按比例尺分列)          
...          
二、区域地球物理调查          
(按工作类别和比例尺分列)          
...          
三、区域地球化学调查          
(按工作类别和比例尺分列)          
...          
四、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按比例尺分列)          
...          
五、区域海洋地质调查          
(按比例尺分列)          
...          
六、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          
七、其他(含农业地质和
城市地质等)
          


说明:

一、累计完成:(一)图幅数、面积指各省历史以来本省已经完成的总图幅数和总面积,覆盖比例指本省已经完成的调查总面积与应测面积之比;(二)""十一五""完成:指本省""十一五""已经完成的图幅数和总面积;(三)投入资金:指本省""十一五""度实施的项目投入资金情况;(四).除百分比外,所有数字保留整数位(下同);(五)本省“十一五”期间未开展的工作类别,在备注栏注明“无”。"

二、区域地质调查(按比例尺分列):(一)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包括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实测)和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修测);(二)1:5万区域地质调查:指按国际图幅实施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填图;(三)其他比例尺;

三、区域地球物理调查(按工作类别和比例尺分列):地球物理调查指区域性的调查,不含矿产调查项目中的地球物理调查工作。(一)区域重力调查:包括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和1:20万区域重力调查等;(二)区域航磁调查:包括1:20万区域航磁调查和1:5万区域航磁调查(航空物探综合站勘查);(三)其他类型和比例尺以此类推;

四、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按工作类别和比例尺分列):指按国际图幅实施的区域性的调查,不含矿产调查项目中的地球化学调查工作。(一)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指按国际图幅实施的,包括与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同时进行的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二)1:5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包括与1:5万区域地质调查同时进行的,按国际图幅实施的1:5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

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按比例尺分列):包括1:25万、1:10万区域遥感地质调查等,不含矿产调查、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内的遥感地质解译工作;

六、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按比例尺分列):指区域海洋地质专项调查,包括1:100万、1:50万区域海洋地质调查等;

七、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中央财政安排的1:5万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和省级财政安排的1:5万地质矿产调查;

八、其它:农业地质调查包括大调查安排的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中央、地方专项安排的多目标农业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城市地质调查指在北京等试点城市开展的多目标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城市地质调查。

附表2

××省(区、市)“十一五”矿产勘查资金和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表

矿产类别资金  总额
(万元)
中央财政投入(万元)地方财政投入(万元)社会资金投入(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备注
小计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地勘基金中央财政补贴危机矿山找矿资金国土资源大调查其它小计属地化地勘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地勘基金危机矿山找矿资金其它小计国有地勘单位投入国内企业投入个人投入港澳台企业投入其他涉外企业投入其它钻探
(米)
坑探
(米)
槽探
(万立方米)
浅井
(米)
合计                          
能源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贵金属                          
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                          


说明:

一、能源矿产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铀矿;

二、此表所指矿产勘查是指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的矿产勘查项目;

三、中央财政投入一栏中的国土资源大调查指的是矿产资源评价工作中安排的预查阶段以上的矿产勘查项目资金。

附表3

××省(区、市)“十一五”主要矿种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和新发现矿产地情况表

矿 种新增查明矿产
资源储量(333及以上)
“十一五”新发现矿产地(个)
计量单位合计已提交已控制合计大型中型小型
    
千吨       
矿石千吨       
金属吨       
矿石千吨       
铅锌金属吨       
金属吨       
金属吨       
金属吨       
金属吨       
金属吨       
金属吨       
金属千克       
钾盐千吨       
本省区其他优势或主要矿种        


说明: 

一、新增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是指"十一五"实际开展工作获取的333及以上类别的新增资源储量,包括经过储量评审后提交的和报告未提交评审但已通过工程控制的的两类新增资源储量,分别填入表中已提交和已控制栏;

二、矿产地为规模达到相应矿种小型规模(资源量)上限的1/2以上者;对全国规模差异较大的(如煤等)本省急缺矿种具有开发利用经济价值的,可降低为1/5;

三、"十一五"新发现矿产地,是指通过通报期年度实际开展工作新发现的矿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