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告[2011]2号
宁波市2010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0〕-0364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39.8111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村7.6551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茶亭村7.6621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村0.026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光辉村0.2653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郭家峙村2.8293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塘村0.045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旧宅村0.1732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马山村2.775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农牧场0.244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上水村0.142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陶公村12.116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西村村0.161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殷湾村0.8925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郑隘村3.856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村0.964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明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9〕85号)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实施征地时按规定按实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东钱湖茗湖山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8366242;监督电话:88366277。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发布文号: 甬政告[2011]2号
宁波市2010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0〕-0364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39.8111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村7.6551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茶亭村7.6621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村0.026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光辉村0.2653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郭家峙村2.8293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塘村0.045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旧宅村0.1732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马山村2.775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农牧场0.244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上水村0.142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陶公村12.116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西村村0.161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殷湾村0.8925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郑隘村3.856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红林村0.964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明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9〕85号)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实施征地时按规定按实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东钱湖茗湖山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8366242;监督电话:88366277。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