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告[2011]1号
宁波市2010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10〕601号、浙土字a〔2010〕-0350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130.6380公顷;其中耕地65.9914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0.301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村0.0988公顷,其中耕地0.0906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张隘村5.9844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王家园村0.688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松下村6.3691公顷,其中耕地6.369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村0.1366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老庙村0.0578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柳隘村0.7277公顷,其中耕地0.7277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陆家村5.4398公顷,其中耕地2.422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矮柳村2.2786公顷,其中耕地2.0486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仇毕村0.2208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甬丰村8.2759公顷,其中耕地3.3865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震丰村18.5691公顷,其中耕地9.343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0.4682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村19.0457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望春桥村58.355公顷,其中耕地40.8304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丁家村2.8641公顷,其中耕地0.0167公顷;
鄞州区邱隘街道渔金村0.7568公顷,其中耕地0.756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百丈东路666号七楼)、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环城西路南段54号六楼)、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305261;监督电话:87196048。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发布文号: 甬政告[2011]1号
宁波市2010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10〕601号、浙土字a〔2010〕-0350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130.6380公顷;其中耕地65.9914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0.301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村0.0988公顷,其中耕地0.0906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张隘村5.9844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王家园村0.688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松下村6.3691公顷,其中耕地6.369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村0.1366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老庙村0.0578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柳隘村0.7277公顷,其中耕地0.7277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陆家村5.4398公顷,其中耕地2.422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矮柳村2.2786公顷,其中耕地2.0486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仇毕村0.2208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甬丰村8.2759公顷,其中耕地3.3865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震丰村18.5691公顷,其中耕地9.343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0.4682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村19.0457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望春桥村58.355公顷,其中耕地40.8304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丁家村2.8641公顷,其中耕地0.0167公顷;
鄞州区邱隘街道渔金村0.7568公顷,其中耕地0.756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调整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09〕24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东分局(百丈东路666号七楼)、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环城西路南段54号六楼)、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305261;监督电话:87196048。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