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现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数据予以退回,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请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82号)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自查阶段初核上报的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并于8月5日前通过系统正式将核准数据上报省厅。
二、接受过部、省督查的攀枝花等15个市,请按照部、省督查意见,对具体地块重新进行核实、修正。
三、凡与自查阶段初核上报数据认定不一致的,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7月30日前向省厅作出专题报告,对变动原因、变动依据和比例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附逐宗填写的变动图斑登记表;对实地伪变化中的历史违法用地应系统梳理登记,于7月30日前报省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现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数据予以退回,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请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82号)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自查阶段初核上报的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并于8月5日前通过系统正式将核准数据上报省厅。
二、接受过部、省督查的攀枝花等15个市,请按照部、省督查意见,对具体地块重新进行核实、修正。
三、凡与自查阶段初核上报数据认定不一致的,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7月30日前向省厅作出专题报告,对变动原因、变动依据和比例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附逐宗填写的变动图斑登记表;对实地伪变化中的历史违法用地应系统梳理登记,于7月30日前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