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其一,收费之外,有无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对超生者,除了收取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由“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深圳的《规定》却没有体现。而且,即便体现这个要求,对“单位”人进行了双重惩罚,但对没“单位”的,又该如何处置?
其二,意外而生的孩子,如何收取社会抚养费?这里的“意外”,包括因强奸、未成年人偷尝禁果等因素导致的小生命降生。他们本身就是受害者。因为,收与不收,就是个问题。如果不收,就可能被恶意钻空子;如若收取,对真正的受害者来说,不仅有失公允,对他们本身也是二次伤害。
其三,对于低收入人群,怎么收取?既然以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作参照,那就要考虑这个事实。如果仍然按照平均值收取,这不仅对这部分人群不公平,更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大影响。让一个家庭陷入生存困境,不是惩罚的初衷。
其四,对个人收入甑别也是个问题。很多人除了有台面上的收入,还有看不见的灰色地带。而这部分往往是其收入主体,但查实难度大。如果不能查清,所谓“对超出部分按照二倍加征”就不可能也无法得到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去年在4城市对名人、富人超生现象所做的调查显示,虽有高额罚款,但他们当中竟有10%超生三胎以上。当罚款不起作用,超生必然会沦为富人的游戏。法律尊严被富人用钱赎购,这显然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戕害。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的;(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