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关于票据质押的成立有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可见,以票据出质的,背书质押是表明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的直接证据,如果无背书质押,书面的质押合同就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享有票据质权的合法证据。在票据持有人持有票据,并有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