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办理。
但这仅对未发生诉讼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就只能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了。
在非诉讼的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作为指定机构的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和所在村委会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不仅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而且当某种情况出现时,还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故又称之为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