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拆迁方案才能生效

2020年07月22日00:12:35

律师回答

拆迁方案由拆迁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拆迁规范的规定先行拟定出来后申报给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一般的行政法学原理,经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只有在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才能生效,那么拆迁方案是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的方案,拆迁方案被批准后,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总是将拆迁方案先行送达给拆迁人,即对于拆迁人而言,拆迁方案在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后即行生效。从我国目前的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拆迁方案如何让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如何送达给被拆迁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拆迁事宜应当公告,但是公告的内容是否包括公告拆迁方案并不明确,实践中,许多拆迁公告并没有包括拆迁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