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2020年07月24日02:15:35

律师回答

一、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怎么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二、协议离婚注意啥

(1)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2)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