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主要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以及军籍文职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而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军队中的不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您的丈夫已经复员,因此您的婚姻目前是普通婚姻,并不属于军婚范围,也就是说您的离婚请求不受《婚姻法》第26条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