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不是。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据此,侵犯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之债的性质应该是归于侵权行为人的债务,应当由侵权者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律师回答
不是。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据此,侵犯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之债的性质应该是归于侵权行为人的债务,应当由侵权者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