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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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