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