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9〕3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的规定(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21 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上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整体进行,即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核定的挂钩指标必须一次性使用。本通知下发前验收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使用部分复耕指标的,剩余部分转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后,视为一个项目,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整体进行置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组报材料目录
附件2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9〕3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的规定(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21 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上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整体进行,即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核定的挂钩指标必须一次性使用。本通知下发前验收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使用部分复耕指标的,剩余部分转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后,视为一个项目,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整体进行置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组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报件材料 | 是否报市 | 是否报省 |
1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报告 | 是 | / |
2 |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 | / | 是 |
3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书二方案) | 是 | 是 |
4 | 拟安排建设用地地块分类面积汇总表 | 是 | 是 |
5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或周转指标核拨单 | 是 | 是 |
6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使用台账或周转指标使用台账 | 是 | 是 |
7 | 拟安排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 是 | / |
8 |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实地踏勘与信访复核表 | 是 | / |
9 |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无压覆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出具证明) | 是 | / |
10 | 标明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 是 | 是 |
11 | 标明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 是 | 是 |
12 |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勘测定界图(附坐标成果表) | 是 | 是 |
13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文件 | 是 | 是 |
14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文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 是 | 是 |
15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行性报告(使用周转指标) | 是 | / |
16 | 标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前现状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 是 | / |
17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前现状实测图 | 是 | / |
18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竣工实测图(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 是 | 是 |
19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图(使用周转指标) | 是 | 是 |
20 | 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 是 | 是 |
21 | 征地听证告知书及告知回执 | 是 | 是 |
22 | 放弃听证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纪要) | 是 | / |
23 | 草签征地协议 | 是 | / |
24 | 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 | 是 | / |
25 | 市级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保措施落实情况表 | 是 | / |
26 | 标准农田占补省级确认材料 | 是 | / |
附件2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