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9〕296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于9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房产测绘成果纠纷,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产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32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产测绘成果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可以依法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或者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规范由市国土房产局组织的专家组的鉴定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依法组织成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专家组),建立专家库,并随机产生鉴定小组。专家库成员的组织管理由鉴定专家组章程规范。
鉴定专家组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工作需要或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专家组的鉴定工作应当接受市国土房产局的监督。
第四条 鉴定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可由市国土房产局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工作需要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鉴定专家组申请成果鉴: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人民法院;
(三)房产测绘成果当事人。
(四)鉴定专家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成果包括:
(一)房产测绘预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相关规定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成果审核部门审核前,在公示期间的房产测绘成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产测绘成果不接受房产测绘成果相关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只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土地房产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鉴定申请:
(一)经成果审核部门公示且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
(二)已确权发证的房屋。
第八条 受理成果鉴定的房屋应以幢(或项目)为单位申请鉴定,不接受单套房屋的面积鉴定。
第九条 申请成果鉴定,申请人应当向鉴定专家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鉴定项目名称、坐落地点,联系电话、申请鉴定的理由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商品房购买人的,应当提交证明与房屋测绘成果有关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只有合同复印件的,应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经核实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四)鉴定专家组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鉴定专家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受理应当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应当自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一般由五人组成,鉴定专家组应指定首席鉴定员,负责组织对委托鉴定项目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担任鉴定小组成员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或亲属;
(二)该鉴定项目的测绘成果出具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鉴定项目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发现鉴定小组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鉴定专家组申请回避。鉴定小组成员的回避由鉴定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鉴定小组成员对鉴定有关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有意就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调解的,鉴定小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由鉴定小组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应当在调解会前3天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鉴定小组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并要求测绘生产单位提供测绘项目的书面说明材料等。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到场进行调解。
(二)双方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有关纠纷当事人和鉴定专家均应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
(三)申请人或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进行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则转入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进行成果鉴定的,鉴定小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调阅成果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资料和出具报告的测绘机构工作档案;
(二)集体审议调阅的资料;
(三)对申请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设计图和有关资料进行计算、评议,必要时应到实地勘测;
(四)撰写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
重大、疑难鉴定项目,鉴定小组可以申请提交鉴定专家组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应当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做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交鉴定专家组讨论的鉴定结果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专家表决,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鉴定结果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两种。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厦门市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制度的通知》(厦国土房(2006)383号)规定的评定标准,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为合格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出具合格的鉴定结论;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出具不合格的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必须出具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项目的名称、概况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的理由;
(三)鉴定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鉴定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测绘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四)鉴定结果和理由;
(五)鉴定专家应在鉴定书上签名。
鉴定报告由鉴定专家组送达相关当事人、测绘单位、开发企业、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各一份,鉴定专家组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鉴定小组和鉴定专家组评议项目的时候,应有评议记录,参与评议的鉴定员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专家组应当将鉴定资料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鉴定工作期限是指自鉴定申请受理日起至鉴定报告出具日止所需的工作时间。
鉴定工作期限一般为2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由申请人与鉴定专家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若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相关测绘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9〕296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于9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房产测绘成果纠纷,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产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32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产测绘成果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可以依法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或者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规范由市国土房产局组织的专家组的鉴定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依法组织成立房产测绘成果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专家组),建立专家库,并随机产生鉴定小组。专家库成员的组织管理由鉴定专家组章程规范。
鉴定专家组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工作需要或有争议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专家组的鉴定工作应当接受市国土房产局的监督。
第四条 鉴定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可由市国土房产局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工作需要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鉴定专家组申请成果鉴: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人民法院;
(三)房产测绘成果当事人。
(四)鉴定专家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成果包括:
(一)房产测绘预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相关规定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成果审核部门审核前,在公示期间的房产测绘成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产测绘成果不接受房产测绘成果相关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只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土地房产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鉴定申请:
(一)经成果审核部门公示且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
(二)已确权发证的房屋。
第八条 受理成果鉴定的房屋应以幢(或项目)为单位申请鉴定,不接受单套房屋的面积鉴定。
第九条 申请成果鉴定,申请人应当向鉴定专家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鉴定项目名称、坐落地点,联系电话、申请鉴定的理由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商品房购买人的,应当提交证明与房屋测绘成果有关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只有合同复印件的,应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经核实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四)鉴定专家组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鉴定专家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受理应当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应当自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一般由五人组成,鉴定专家组应指定首席鉴定员,负责组织对委托鉴定项目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担任鉴定小组成员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或亲属;
(二)该鉴定项目的测绘成果出具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鉴定项目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发现鉴定小组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鉴定专家组申请回避。鉴定小组成员的回避由鉴定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鉴定小组成员对鉴定有关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有意就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调解的,鉴定小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由鉴定小组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应当在调解会前3天通知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鉴定小组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并要求测绘生产单位提供测绘项目的书面说明材料等。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到场进行调解。
(二)双方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有关纠纷当事人和鉴定专家均应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
(三)申请人或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进行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则转入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进行成果鉴定的,鉴定小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调阅成果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资料和出具报告的测绘机构工作档案;
(二)集体审议调阅的资料;
(三)对申请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设计图和有关资料进行计算、评议,必要时应到实地勘测;
(四)撰写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
重大、疑难鉴定项目,鉴定小组可以申请提交鉴定专家组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应当由参加鉴定的专家做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交鉴定专家组讨论的鉴定结果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专家表决,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鉴定结果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两种。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厦门市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制度的通知》(厦国土房(2006)383号)规定的评定标准,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为合格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出具合格的鉴定结论;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出具不合格的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必须出具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项目的名称、概况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的理由;
(三)鉴定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鉴定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测绘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四)鉴定结果和理由;
(五)鉴定专家应在鉴定书上签名。
鉴定报告由鉴定专家组送达相关当事人、测绘单位、开发企业、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各一份,鉴定专家组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鉴定小组和鉴定专家组评议项目的时候,应有评议记录,参与评议的鉴定员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专家组应当将鉴定资料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鉴定工作期限是指自鉴定申请受理日起至鉴定报告出具日止所需的工作时间。
鉴定工作期限一般为2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由申请人与鉴定专家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若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相关测绘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