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附件2: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征税 范围 |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地域范围 | |
市区 | 中心城区 | 1 | 8 | 春熙路东段、春熙路南段、春熙路北段、上东大街、东大街、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坊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 |
2 | 6 | 一环路内未列举街道 | ||
3 | 5 | 一环路外侧至二环路内侧 | ||
4 | 4 | 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内侧 | ||
5 | 2 | 三环路以外 | ||
其他区 | 最高 | 4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
最低 | 2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
县级市 | 最高 | 4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
最低 | 1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
县城 | 最高 | 3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
最低 | 0.5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
建制镇 | 最高 | 2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
最低 | 0.2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附件2: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项目 | 征收范围 |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地域范围 |
1 |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 | 1 | 30 | 春熙路东段、春熙路南段、春熙路北段、上东大街、东大街、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坊街、北新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 (以下20条街为新增街道) 人民南路一段、人民东路、东御街、西御街、梨花街、滨江东路、滨江西路、上南大街、下南大街、琴台路、永陵路、抚琴西路、人民北路一段、玉双路、猛追湾街、新华北路、领事馆路、桐梓林路、丝管街、武侯祠大街 |
2 | 20 | 一、二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 ||
3 | 16 | 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 ||
4 | 12 | 南部副中心站南组团区域 | ||
5 | 6 | 中心城区其他地区 | ||
2 |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 | 幅度税额标准 | 4-18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3 |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 | 幅度税额标准 | 2-14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4 | 双流县、郫县 | 幅度税额标准 | 4-12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5 |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 幅度税额标准 | 2-12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
6 | 建制镇、工矿区 | 幅度税额标准 | 1-8 | 由当地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