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土资厅函[2007]494号
发布文号: 浙土资厅函[2007]494号
你矿《关于要求在原矿区范围内变更开采范围的申请报告》(沪长发字〔2007〕第0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矿在原矿区范围内的开采深度从原150米至—5米标高变更为150米至—30米标高。
二、请到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有关手续。
三、采矿权有偿出让基础工作完成后与我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变更采矿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