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实函[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和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部署,为提高各地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水平,保障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顺利开展,我司决定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我司将组织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举办四期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第一期培训班地点重庆,时间9月底;第二期培训班地点江苏,时间10月中旬;第三期培训班地点新疆,时间11月上旬;第四期培训班地点辽宁,时间11月中旬。
二、培训对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人员、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成员,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钢筋生产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
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环节高强钢筋应用技术,钢筋加工与配送技术。
四、培训费用
每期培训班2天,报到1天,培训费600元/人(含资料费),培训期间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至少参加1期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请于2012年9月14日前将参加培训报名回执(见附件)报我司。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并请于2012年9月14日前将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方案报我司。如需技术支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六、联系人及电话
标准定额司 张磊 010-58933022
标准定额研究所 刘彬 010-58933180(传真)
七、其他
我司将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培训安排,开班前10天发送报到通知,详告开班时间和地点。
附件: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2年8月20日
附件:
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所在省(区、市):
省级住建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参加培训期次:重庆 江苏 新疆 辽宁
注:1.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
2.传真:010-58933180
发布文号: 建标实函[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和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部署,为提高各地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水平,保障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顺利开展,我司决定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我司将组织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举办四期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第一期培训班地点重庆,时间9月底;第二期培训班地点江苏,时间10月中旬;第三期培训班地点新疆,时间11月上旬;第四期培训班地点辽宁,时间11月中旬。
二、培训对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人员、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成员,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钢筋生产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
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环节高强钢筋应用技术,钢筋加工与配送技术。
四、培训费用
每期培训班2天,报到1天,培训费600元/人(含资料费),培训期间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至少参加1期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请于2012年9月14日前将参加培训报名回执(见附件)报我司。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并请于2012年9月14日前将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方案报我司。如需技术支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六、联系人及电话
标准定额司 张磊 010-58933022
标准定额研究所 刘彬 010-58933180(传真)
七、其他
我司将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培训安排,开班前10天发送报到通知,详告开班时间和地点。
附件: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2年8月20日
附件:
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所在省(区、市):
省级住建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参加培训期次:重庆 江苏 新疆 辽宁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注:1.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
2.传真:010-5893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