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清扫市区冬季冰雪,保障雪后城市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依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冬季清扫冰雪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冬季清扫冰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片包干相结合、专业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承担辖区清扫冰雪工作全面责任,负责制定清扫冰雪工作方案及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物资保障和督导检查工作。市、区政府要将冬季清扫冰雪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气象、教育、公安交警、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扫冰雪相关工作。
三、市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济部队、沿街经营性单位和市民群众,都要积极行动,全员参与,清扫冰雪,共同创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
四、市区主次道路行车道、高架路、立交桥清扫冰雪工作由市、区城管部门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城市广场、停车场清扫冰雪工作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区域实行社会化清扫冰雪,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含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小区组织实施。
五、市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济部队和沿街经营性单位都要根据雪情,在各自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参加清扫冰雪义务劳动。
六、白天降雪要随时清扫,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扫任务;夜间降雪要于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扫任务。要做到机动车道、单位出入口路面基本无积冰、残雪,并及时清运积雪;暂时不能清运的,要规范堆放,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安全通行。
七、专业队伍清扫冰雪要采取机械化清扫和人工清理为主、融雪剂除雪为辅的方式。使用融雪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控制、科学使用。禁止向绿地和花坛抛洒融雪剂。
八、气象部门要做好降雪天气预警预报,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冰雪天气交通管理和疏导,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冰雪天气安全防护工作,教育部门要根据雪情及时调整所属学校上、放学时间,交通运输和市政公用部门按职责范围做好城市出入口和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桥梁涵洞冰雪天气安全保障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做好冰雪天气电力供应与保障工作。
九、对模范遵守本通告、出色完成清扫冰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未按要求做好责任区清扫冰雪工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清扫市区冬季冰雪,保障雪后城市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依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冬季清扫冰雪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冬季清扫冰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片包干相结合、专业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承担辖区清扫冰雪工作全面责任,负责制定清扫冰雪工作方案及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物资保障和督导检查工作。市、区政府要将冬季清扫冰雪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气象、教育、公安交警、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扫冰雪相关工作。
三、市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济部队、沿街经营性单位和市民群众,都要积极行动,全员参与,清扫冰雪,共同创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
四、市区主次道路行车道、高架路、立交桥清扫冰雪工作由市、区城管部门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城市广场、停车场清扫冰雪工作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区域实行社会化清扫冰雪,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含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小区组织实施。
五、市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济部队和沿街经营性单位都要根据雪情,在各自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参加清扫冰雪义务劳动。
六、白天降雪要随时清扫,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扫任务;夜间降雪要于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扫任务。要做到机动车道、单位出入口路面基本无积冰、残雪,并及时清运积雪;暂时不能清运的,要规范堆放,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安全通行。
七、专业队伍清扫冰雪要采取机械化清扫和人工清理为主、融雪剂除雪为辅的方式。使用融雪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控制、科学使用。禁止向绿地和花坛抛洒融雪剂。
八、气象部门要做好降雪天气预警预报,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冰雪天气交通管理和疏导,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冰雪天气安全防护工作,教育部门要根据雪情及时调整所属学校上、放学时间,交通运输和市政公用部门按职责范围做好城市出入口和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桥梁涵洞冰雪天气安全保障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做好冰雪天气电力供应与保障工作。
九、对模范遵守本通告、出色完成清扫冰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未按要求做好责任区清扫冰雪工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