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贵港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1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城乡清洁工程”成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持久有效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加快建设桂东南区域中心城市、南国特色园林宜居生态城市和现代化内河港口城市的目标,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和“南珠杯”竞赛活动为载体,以建立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严格问责,疏堵结合与综合治理并举,突出“城乡清洁工程”重点领域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促进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市情、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严密、动态开放、长期有效、满足贵港市城乡环境发展实际需要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高效,干部作风明显改善,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不断加强,力争生态环境质量全区领先水平;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逐步形成,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明显提升,把贵港市建设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交通有序的现代宜居城市。
(三)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市直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二、构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完善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着眼于“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全覆盖的管理制度。
1.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城区清扫保洁。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并逐步实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村镇清扫保洁。配备村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定期清扫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交通道路保洁。全面整治国道、省道、环道、高速公路一级连线、县道、铁路沿线等主要交通道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每周保洁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路等管理部门、火车站。
生活垃圾收运。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大城乡垃圾转运站、公厕、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力度,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各单位。2.完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各城区、各乡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工商、商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
加大对乱设摊点、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店”,责任单位:各级市政管理部门。
加大对跨门槛经营整治力度,遏制跨门槛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局。
加强对违法建筑清理力度,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国土局及各县市区建设、国土部门。
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治理;加强对矿石、河沙、泥土等国土资源开挖、临时堆放的监管,配合市政部门对中转运输撒漏的监管,责任单位:国土、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未经审核批准,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整治占道经营,对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政、商务管理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的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进一步加大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加强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对新建的居住小区,要达到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力争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责任单位:房产管理部门。
3.建立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市本级要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工作的步伐,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政局、国土局。
4.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责任单位:住建、环保管理部门。
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管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加快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加大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5.完善城乡交通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提高交通秩序整治标准,加大对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的违章停车行为,维持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
加强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组织 “三车”整治联合执法队伍,大力整治“三车”非法营运,做好集中整治和法制宣传工作,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完善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范筹,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在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项目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办理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责任单位:市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6.完善集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集贸市场;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城区主次干道合适地段设置蔬菜、餐饮夜市、成衣小商品等临时市场;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商务、市政管理部门。
7.完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要求,加快各公园、道路、广场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活动,努力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组织植树绿化活动,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8.完善城市河道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加大城市内河及郁江、浔江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城市内河和郁江、浔江河道及两岸护坡的日常管理,对建成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乱搭乱盖、排放污水等行为进行整治,责任单位:水利管理部门。
加强建成区范围内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的清漂、保洁工作,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二)完善长效管理的保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要求,突出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新格局。
1.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组织保障机制
明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分级管理职责,形成以市为核心,各县(市、区)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社区配合,专业部门指导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机制。
市本级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核心,起着宏观决策和指挥协调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出台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等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配合财政部门对涉及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重大事项的资金提出调配建议;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大问题、重要区域制定管理措施、监督管理实施和组织综合整治;市直部门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责。
各县(市、区)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在整个“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作用。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空白区等问题,使“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全覆盖;对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
乡(镇、街道)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实际,逐项组织实施;全面推行、落实责任制,对辖区内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实施覆盖式管理;组织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负责社区(村)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社区(村)是“城乡清洁工程”的基础。其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服从于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2.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投入保障机制
保障“城乡清洁工程”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同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快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
保障环卫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1个运行通报,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事权范围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督查机制。日常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负责开展;月抽查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季督查工作和联合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与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配“城乡清洁工程”建设资金、启动问责等方面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制定“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考评办法,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市、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材料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加强对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格局。
8.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保障机制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体系。
三、加强对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责任体系。
(二)健全工作机构
市本级、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切实落实市本级、县(市、区)、乡(镇)三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办公地点,确保此项工作有人长期抓、长期管。
各县(市、区)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要明确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本县(市)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落实人员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整体推进。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协调统筹、发动群众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新途径、新办法,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
附件:
贵港市“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
发布文号: 贵政办[201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贵港市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城乡清洁工程”成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持久有效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加快建设桂东南区域中心城市、南国特色园林宜居生态城市和现代化内河港口城市的目标,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和“南珠杯”竞赛活动为载体,以建立数字化城管系统为依托,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严格问责,疏堵结合与综合治理并举,突出“城乡清洁工程”重点领域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促进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市情、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严密、动态开放、长期有效、满足贵港市城乡环境发展实际需要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高效,干部作风明显改善,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不断加强,力争生态环境质量全区领先水平;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逐步形成,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明显提升,把贵港市建设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交通有序的现代宜居城市。
(三)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市直各部门对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负其责,并服从属地管理。
二、构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完善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着眼于“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管理,把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积累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多方位、全覆盖的管理制度。
1.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城区清扫保洁。开展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并逐步实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村镇清扫保洁。配备村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清扫保洁队伍;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道路、圩场日常清扫保洁和村屯道路定期清扫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交通道路保洁。全面整治国道、省道、环道、高速公路一级连线、县道、铁路沿线等主要交通道路的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每周保洁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路等管理部门、火车站。
生活垃圾收运。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大城乡垃圾转运站、公厕、垃圾桶、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力度,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周末“大扫除”和除“四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每年4月、10月第二周定为全市统一除“四害”行动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各单位。2.完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各城区、各乡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与所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障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工商、商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
加大对乱设摊点、占道加工、乱堆放、乱吊挂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整治临街占道摊亭,推进“引摊入店”,责任单位:各级市政管理部门。
加大对跨门槛经营整治力度,遏制跨门槛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工商局。
加强对违法建筑清理力度,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国土局及各县市区建设、国土部门。
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治理;加强对矿石、河沙、泥土等国土资源开挖、临时堆放的监管,配合市政部门对中转运输撒漏的监管,责任单位:国土、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户外广告、招牌清理整治力度。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未经审核批准,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临时摆卖摊。整治占道经营,对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摊点进行取缔;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摆卖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政、商务管理部门。
加强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构)筑物和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排除照明故障;逐步建成以路灯为主线,建(构)筑物亮化为主体,霓虹灯广告灯箱为陪衬,桥梁、广场的亮化为特色的城市光亮体系,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座椅、道板、护拦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完善道路挖掘管理。进一步加大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加强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期,最大限度减少占道挖掘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对新建的居住小区,要达到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力争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责任单位:房产管理部门。
3.建立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市本级要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工作的步伐,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和指挥系统,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政局、国土局。
4.完善施工工地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搞好施工工地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规范停放设备、堆放建材;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责任单位:住建、环保管理部门。
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管理。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加快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加大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5.完善城乡交通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提高交通秩序整治标准,加大对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的违章停车行为,维持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
加强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组织 “三车”整治联合执法队伍,大力整治“三车”非法营运,做好集中整治和法制宣传工作,责任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完善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范筹,恢复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市场等原有停车场功能;结合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在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项目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停车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办理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责任单位:市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6.完善集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集贸市场;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城区主次干道合适地段设置蔬菜、餐饮夜市、成衣小商品等临时市场;制定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商务、市政管理部门。
7.完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要求,加快各公园、道路、广场绿化步伐;积极开展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活动,努力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组织植树绿化活动,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8.完善城市河道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加大城市内河及郁江、浔江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城市内河和郁江、浔江河道及两岸护坡的日常管理,对建成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乱搭乱盖、排放污水等行为进行整治,责任单位:水利管理部门。
加强建成区范围内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的清漂、保洁工作,责任单位:市政管理部门。
(二)完善长效管理的保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要求,突出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工作新格局。
1.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组织保障机制
明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分级管理职责,形成以市为核心,各县(市、区)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社区配合,专业部门指导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机制。
市本级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核心,起着宏观决策和指挥协调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出台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等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配合财政部门对涉及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重大事项的资金提出调配建议;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大问题、重要区域制定管理措施、监督管理实施和组织综合整治;市直部门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责。
各县(市、区)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在整个“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作用。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将目标分解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空白区等问题,使“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全覆盖;对实施 “城乡清洁工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察管理创造条件。
乡(镇、街道)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实际,逐项组织实施;全面推行、落实责任制,对辖区内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实施覆盖式管理;组织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负责社区(村)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社区(村)是“城乡清洁工程”的基础。其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共创文明社区(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服从于社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2.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投入保障机制
保障“城乡清洁工程”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在财力增收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同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快推进道路保洁市场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环卫投资多元化。
保障环卫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需要,足额配置各级城乡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落实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经费,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福利待遇。
3.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
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专项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为干部、职工政绩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干部、职工的年终考评、晋级升职挂钩;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优劣情况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对受到问责的单位、个人,取消参与评先创优奖励资格。
把城市管理案件的应处置数、处置率等作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常态考核项目,把各单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机制、落实上级领导相关批示、“城乡清洁工程”例会决定、督办事项、解决群众投诉件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等情况列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内容。
4.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制
健全各级各部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形成1个运行通报,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建立“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沟通协调制度;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应急机制,组建市容综合整治应急队伍,及时妥善解决突发性的影响市容市貌事件;实行信息汇报制度,及时报送“城乡清洁工程”信息。
5.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和监督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巡查队伍,完善巡查制度,配备巡查设备,对本辖区或主管事权范围实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抓源头,堵漏洞,见成效。
建立“城乡清洁工程”督查机制。日常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负责开展;月抽查工作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季督查工作和联合督查工作由市城乡清洁办与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共同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与,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落实责任和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示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
6.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惩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配“城乡清洁工程”建设资金、启动问责等方面的建议权;完善属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对不服从属地政府督办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调查核实后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机制,制定“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考评办法,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平时考评与年末考评工作,重点加强平时考评工作。实行经费管理“以奖代拨”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县(市、区)和部门,按比例增拨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并予以通报表彰。
7.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城乡清洁工程”栏目,及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反映社情民意,直击社会热点;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建设中先进典型材料的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公益广告宣传,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广场、商业街等区域设置“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广告牌或温馨提示牌,提高市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识;加强对外来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外来人员共同爱护和保护城市的环境;开展校区“城乡清洁工程”活动;鼓励城乡居民、群众、志愿者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格局。
8.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保障机制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体系。
三、加强对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责任体系。
(二)健全工作机构
市本级、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切实落实市本级、县(市、区)、乡(镇)三级“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办公地点,确保此项工作有人长期抓、长期管。
各县(市、区)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要明确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本县(市)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落实人员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整体推进。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协调统筹、发动群众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新途径、新办法,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
附件:
贵港市“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1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 | 1、2011年11月底前制定贵港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指导市本级各新闻媒体2011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报道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宣传部门2011年11月底前制定本县(市)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组织媒体制作刊播“城乡清洁工程”公益广告,开设专栏和专题,广泛宣传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动态,并对损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现象进行曝光,公布综合考核排名等信息。 3、对各县(市)区宣传部门、市本级各新闻媒体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2 | 市物价局 | 可采取与水费或电费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 2011年11月底前对2008年10月以来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提出报告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工作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3 | 市教育局 | 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进学校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城乡清洁卫生意识。 | 1、把“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纳入素质教育,2011年11月底前制定贵港市教育系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2、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各学校2011年11月底前制定“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3、对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各学校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4 | 市公安交警支队 | 负责整治城乡街道车辆乱停乱放;与市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 | 1、2011年11月底前制定贵港市城乡街道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工作方案。 2、加大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车辆乱停乱放的治理力度,指导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本县(市)区主次干道车辆乱停乱放的治理工作。 3、与市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 4、对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5 | 市监察局 | 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绩效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与市清洁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督查指导及考核考评等工作。 3、对各级监察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进行督查指导。 5、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6 | 市财政局 |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支出,加大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 | 1、落实贵港市“城乡清洁工程”经费预算; 2、督促各县(市)区将本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对各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配合市编办编制市本级、各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职责。 | 1、配合市编办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各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等的统计。 2、配合市编办落实市本级、各县(市)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职责。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8 | 市住建委 | 负责施工工地的整治;负责整治市中心城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行为;负责违法建筑的清理,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协助市政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 1、加大对施工工地管理整治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规范建材堆放,有序停放设备;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止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 2、加大整治市中心城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行为。 3、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清理,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4、协助市政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5、对各县市区住建委(建设局)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6、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9 | 市市政局 | 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建成区内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的清漂、保洁工作;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考评等工作。 | 1、开展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实现道路保洁管理全覆盖;大力发展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升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 2、加大对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占道加工、乱堆乱放、户外广告及招牌乱设置等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 3、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其运输管理。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 4、加强对建成内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的清漂、保洁工作。 5、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 6、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整治工作;负责汽车站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治理;负责县乡道路环境卫生的治理。 | 1、组织整治联合执法队伍,大力整治非法营运,监督营运车辆按指定地点停车候客。 2、具体负责车站码头区域内各种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加强县乡道路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 4、建立交通配合市政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机制。 5、对各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 6、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11 | 市水利局 | 负责城市内河和郁江河道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 1、加强城市内河和郁江河道及两岸护坡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对建成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乱搭乱盖、排放污水等行为进行整治。 2、指导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制定完成本县(市、区)水利工程(堤防堤坡、护岸等)范围内及江河水面的卫生管理制度。 3、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开展水利工程(堤防堤坡、护岸等)范围内及江河水面的卫生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12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处理及卫生城市(县、镇、村及单位)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和除“四害”行动。 | 1、2011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卫生医疗垃圾的收集、暂存工作方案,建设和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2、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卫生医疗垃圾的收集、暂存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3、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内容纳入卫生创建评价体系。 4、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活动和除“四害”行动 5、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6、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13 | 市环保局 | 负责污染源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等工作。 | 1、制定和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制度。 2、把污染源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等作为环保系统“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 3、禁止在市县建成区道路和空地焚烧沥青、橡胶、塑料、落叶、秸秆、垃圾、杂物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对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 5、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14 | 市工商局 | 负责清理市中心城区跨门槛经营等工作。 | 1、2011 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市中心城区禁止跨门槛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2、加大市中心城区跨门槛经营清理整治力度。 3、对各县(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15 | 市旅游局 | 负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 1、2011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2、坚决清理整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广告乱张乱贴及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 3、加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4、对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16 | 市编办 | 按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 1、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各县(市、区)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的统计。 2、配合有关部门在2011 年11月底前完成“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职责的制定工作,落实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 3、对各县(市、区)编办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17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 | 1、加大餐饮行业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营业场所保洁、服务人员健康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集清运等整治力度。 2、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3、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18 | 市商务局 | 负责设置和建设早餐、夜市、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制定市场内部的日常管理办法和检查标准。 | 1、负责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计划开展新建、改造农贸市场工作。 2、在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在市区非主要道路按规划设置部分定时定点临时市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3、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主要任务内容 | 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 |
19 | 市物价局 | 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1、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市本级建筑垃圾处理费、市本级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桥圩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指导桂平、平南物价部门制定其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3、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4、每年11月底前向市清洁办汇报督查情况。 |
20 | 市国土局 | 负责对违法用地的治理;负责对矿石、河沙、泥土等国土资源开挖、临时堆放监管并配合市政部门开展中转运输撒漏监管。 | 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治理;加强对矿石、河沙、泥土等国土资源开挖、临时堆放监管力度,配合市政部门对中转运输撒漏的监管。 |
21 | 市房产局 | 负责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治理。 | 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力争住宅小区环境治理达到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社区星级评定标准。 |
22 | 贵港公路 局 | 负责贵港境内国道、省道、环路、高速公路一级连线路面及路边排水沟的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 | 加强贵港境内国道、省道、环路、高速公路一级连线路面及路边排水沟的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工作,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进行综合整治。 |
23 | 贵港火车站 | 负责铁路沿线、火车站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 | 加强铁路沿线、火车站等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工作,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进行综合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