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

2020年07月21日18:07: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我省的重要优势产业。近年来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出台以来,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201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12008亿元,是2005年的2.5倍,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12.5%,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继续深入发展,建筑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建筑业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抓住机遇,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建筑强省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走出去”发展为重要着力点,以培育建筑强市、强县、强企为重要支撑,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科技进步,更加注重节能环保,更加注重市场秩序,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加快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省建筑业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实现建筑强省战略目标:

--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凸显。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并实现规模、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年总产值超过20000亿元,按建筑业企业口径统计的建筑业增加值超过3500亿元,利税总额达到1200亿元。

--产业发展结构进一步优化。推行工程总承包,实现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服务业的转变;推动专业结构调整,逐步形成大土木建设格局,实现产业联动发展;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到2015年产业集中度的产值cr60达到40%,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超过30家。

--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创新成果,推动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创建,提高建筑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绿色施工水平。到2015年,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力争达到100家。

--市场拓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区域化、基地化、规模化建设。到2015年,浙江企业在省外的建筑业产值占比达到55%、省外百亿元区域市场达到25个、国际工程年承包额力争达到80亿美元。

--质量安全保障进一步强化。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浙江建设”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企业。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探索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交通、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现多行业发展,在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招投标中,不得以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

(四)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实现设计施工相融合,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车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施工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快研究出台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建筑业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提供支撑。

(五)大力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三、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六)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七)强化人才支撑。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建筑业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强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2项及以上省级最高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负责人,在推荐评定建筑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予以优先考虑。

(八)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融合,加快建立高效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

(九)推进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能力。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快核心、关键技术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积极研发使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四、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

(十)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拓展市场空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境外大型工程项目。鼓励企业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建筑业市场重大工程事件应急协调机制,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

(十一)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援外优惠贷款和承包工程项目设备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信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争取金融支持。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等问题,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的市县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十二)创新对外合作方式。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积极争取我国援外工程项目。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建设项目。商务部门要发挥优势,帮助我省建筑业企业争取国家对外援助和重大投融资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与矿产勘探开发企业合作,探索“以工程换资源”等新型合作方式,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积极参与我国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省建筑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走出去”发展。

五、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查询制度,实现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提高失信成本,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管理,健全担保机构备案、保函保管等制度,充分发挥工程担保调节和规范市场的作用。
(十四)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造价咨询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加快预算定额的修编工作,调整预算定额中“人、材、机”结构和人工单价,确保预算定额真实反映市场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五)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完善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制度,推进施工现场数字化管理。探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建筑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业主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向承包商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加快国有投资项目审计和结算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以民工学校为平台开展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动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研究建立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政府推动。在命名“建筑之乡”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发展成果,组织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命名活动,大力宣传优秀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和建筑强省建设。

(十八)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或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我省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研究制订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联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域统筹、保证金信用浮动等制度,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十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推广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形式,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加强融资帮扶。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缓解资金压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利用股票、信托计划、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元化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二十)加强企业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安排建筑业企业发展用地。特别是对于集研发中心、信息化平台于一体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预制构件的生产、仓储、租赁、维修等项目的用地要给予重点保障,促进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建筑业企业走工业化、基地化发展道路。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