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bcactc.com)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网上申报。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备案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轨道交通工程为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采购备案系统确认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完结。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
(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
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和核对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采购备案系统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施工单位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并应在三日内告知工程所属的采购备案管理机构。
未开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备案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未进行采购备案申报完结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八、按照“101号文件”,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或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总承包交易所在的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在进行采购备案时应如实填写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形式和合同编号。
九、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和招投标应招未招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年内因违反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可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备案相关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发现采购备案信息与本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举报。本市将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信息申报系统。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
2、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批(组)项目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
附件2: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批(组)项目表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11]1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采购和使用环节的诚信建设,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明确相应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购备案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三、第一批实行采购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品种包括: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塑料管材管件、散热器、电梯、配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品种。
四、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
(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名称、所在省市、产品数量、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取样、送检和见证人员的信息。
五、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工作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施工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方式亦以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备案),以进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生产批次为备案批(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经过监理单位对备案信息审核后,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bcactc.com)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系统(以下简称采购备案系统)网上申报。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将采购信息、见证人员信息等备案信息汇总到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前(轨道交通工程为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通过采购备案系统确认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申报完结。申报完结确认后,备案信息将不可更改。
(四)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变更备案信息。
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和核对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采购备案系统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施工单位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并应在三日内告知工程所属的采购备案管理机构。
未开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备案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未进行采购备案申报完结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八、按照“101号文件”,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或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总承包交易所在的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在进行采购备案时应如实填写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形式和合同编号。
九、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和招投标应招未招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年内因违反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可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备案相关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发现采购备案信息与本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举报。本市将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信息申报系统。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
2、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批(组)项目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
施工许可证号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建筑面积 | |
工程性质 | | 工程结构型式 | |
施工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
监理单位名称 | | 总监及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工程进度 | |
质量监督机构 (市级或区县) | | 施工单位审核人员姓名 | |
产品类别 | | 产品名称 | |
拟使用部位 | | 是否在有形建设市场进行交易 | |
合同编号 | 采购形式 | | |
品种(牌号) | | 产品规格 | |
生产批次 (炉批号) | | 材料进场时间 | |
采购数量 | | 计量单位 | |
采购单价 | | 采购主体 | |
供应方式 | | 生产单位名称 | |
生产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号 | | 生产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属省市 | |
经销单位名称 | | 经销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号 | |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 | 产品型式检验单位名称 | |
取样(送检) 人员姓名 | | 取样(送检) 人员身份证号 | |
见证人员姓名 | | 见证人员 身份证号 | |
附件2: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批(组)项目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案批(组)原则 |
一 | 建筑钢材 | |
1 | 碳素结构钢 | 以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 |
3 |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 |
4 |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 |
5 | 冷轧带肋钢筋 | 以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6 | 冷轧扭钢筋 | 以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7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 |
8 | 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 以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的钢丝,为一备案批。 |
9 |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 以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质量等级的钢丝,为一备案批。 |
10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 以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11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 |
12 | 预应力混凝土用低合金钢丝 | 以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形状、同一尺寸的钢丝,为一备案批。 |
13 | 一般用途低碳钢丝 | 以同一厂别、同一尺寸、同一锌层级别的钢丝,为一备案批。 |
二 | 预拌混凝土 | |
1 | 普通混凝土 | 同一厂别、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为一备案批。 |
2 | 抗渗混凝土 | |
3 | 轻集料混凝土 | |
三 | 防水卷材 | |
1 |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 以同一厂别、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
3 |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
4 |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 |
5 | 高分子防水片材 | 以同一厂别、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6 | 玻纤胎沥青瓦 | |
7 |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 以同一厂别、同一类型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8 |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 |
四 | 防水涂料 | |
1 |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 以同一厂别、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聚氨酯防水涂料 | |
3 |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 以同一厂别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4 |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 以同一厂别、同一类型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五 | 建筑外窗 | |
1 | 塑料(塑钢)外窗 | 以同一厂别、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为一备案批。 |
2 | 铝合金(断桥)外窗 | |
3 | 钢质外窗 | |
4 | 玻璃钢外窗 | |
5 | 彩板外窗 | |
6 | 木质外窗 | |
7 | 复合外窗 | |
六 | 保温材料 | |
1 |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 |
3 | 聚氨酯保温材料 | |
4 | 酚醛保温材料 | |
5 | 保温砂浆(包括胶粉聚苯颗粒砂浆) | |
6 | 玻璃棉及其制品 | |
7 | 矿渣棉及其制品 | |
8 | 矿棉及其制品 | |
9 | 岩棉及其制品 | |
10 | 柔性泡沫橡塑绝热制品 | |
11 | 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 | |
12 | 加气砼砌块自保温 | |
13 | 砌块夹芯自保温 | |
七 | 塑料管材管件 | |
1 | 交联聚乙烯管pe-x | 同一厂家,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连续生产,同一规格的管材或管件,为一备案批。 |
2 | 耐热聚乙烯管pe-rt | |
3 | 聚丁烯管pb | 同一厂家,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连续生产,同一规格的管材,为一备案批。 |
4 | 铝塑复合管xpap | |
5 | 无规共聚聚丙烯管pp-r | |
6 | 聚乙烯管pe | |
7 | 硬聚氯乙烯建筑给水管pvc-u | |
八 | 散热器 | |
1 | 铸铁型散热器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钢制管型散热器 | |
3 | 钢制柱型散热器 | |
4 | 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 | |
5 | 钢制板型散热器 | |
6 | 铝制散热器 | |
7 | 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 |
8 | 铜管对流散热器 | |
9 | 卫浴型散热器 | |
10 | 电采暖散热器 | |
九 | 预拌砂浆 | |
1 | 砌筑砂浆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等级的预拌砂浆,为一备案批。 |
2 | 抹灰砂浆 | |
3 | 地面砂浆 | |
4 | 特种砂浆 | |
十 | 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 | |
1 | 砼剪力墙板 | 同一厂家,同一进场状态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砼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 |
3 | 砼楼板 | |
4 | 砼屋面板 | |
5 | 砼楼梯板(或预制楼梯) | |
6 | 砼阳台板(或预制阳台) | |
7 | 预制砼梁 | |
8 | 预制砼柱 | |
9 | 普通钢结构构件 | |
10 | 轻型钢结构构配件 | |
十一 | 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 | |
1 | 轻质混凝土隔墙板 | 同一厂家,同一进场状态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轻质混凝土外墙板 | |
3 | 石膏空心墙板 | |
4 | 整体厨卫间 | |
5 | 壁柜 | |
十二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
1 | 集中供热水系统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2 | 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 | |
3 | 分散供热水系统 | |
4 | 其他系统 | |
十三 | 电梯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十四 | 暖通空调设备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十五 | 配电设备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
十六 | 防火消防设备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备案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