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11]第4号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建设生态环保城市,根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限期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范围为全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地区。
二、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前。
(一)无取水许可证、违法盗取地下水的取水用户,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取水行为。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后,书面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检查后,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且许可时间未届满的取水用户,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本通告规定时间拟定停止取水、封闭取水设施的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封闭时间。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给予该用户免费安装自来水接点的补偿。
(三)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除依法向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封闭计划外,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设施,并逐步采用地表水、中水回用等节用水措施。
(四)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按照本通告规定期限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的,根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采取强制封闭措施,封闭措施的费用由取水用户承担。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11]第4号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建设生态环保城市,根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限期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范围为全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地区。
二、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前。
(一)无取水许可证、违法盗取地下水的取水用户,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取水行为。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后,书面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检查后,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且许可时间未届满的取水用户,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本通告规定时间拟定停止取水、封闭取水设施的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封闭时间。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给予该用户免费安装自来水接点的补偿。
(三)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除依法向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封闭计划外,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设施,并逐步采用地表水、中水回用等节用水措施。
(四)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按照本通告规定期限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的,根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采取强制封闭措施,封闭措施的费用由取水用户承担。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