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

2020年07月25日09:54: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鲁建办字[2011]26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建管局,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使资质审批制度更加合理、程序更加简化、管理更加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资质审批,是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建设行业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含资质变更、资质有效期延续)。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建设行业资质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园林施工、市政施工、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编制、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类型单位资质资格。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申请人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质审批事项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

第五条收到资质审批申请后,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会同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下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下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下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 查

第六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统一的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审查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按照《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根据资质申请类别、数量和资质审批时限等实际情况,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按照资质规定的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审查中的相关政策性问题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解释。对于涉及安全生产和重大民生等审批事项,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前,厅主管处室(单位)可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察看。

第八条在专家审查会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由厅主管处室(单位)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资质类别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并通知专家本人参会,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专家只针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资质分级标准的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除此之外的因素不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条专家必须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每个单位的申报材料应至少由两名专家在不交换审查意见的情况下独立审查,并分别填写资质审查表。当两名专家审查意见一致时,该意见即可作为专家审查意见,当两名专家审查意见不一致时,由第三名专家审查,第三名专家意见作为终审意见。

第十一条专家审查会的费用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筹集。 第四章 签 批

第十二条对专家审查合格的申请事项,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按照程序办理相关签批手续。首先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审签,在处(单位)务会上通报情况,然后直接由处室(单位)一把手审签,最后由分管厅长或厅长签批。

第十三条 在资质审批程序的全过程中,经办人员必须是厅机关公务员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办人员每三年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四条作出的资质审批决定,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页(http//www.sdjs.gov.cn)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发 证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审批的决定及需要颁发的审批证件、资质证书、印章等,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第十六条资质审批证件或其他文件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可凭书面收文凭证领取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资质审批事项的听证、变更、延续和办理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八条资质审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理、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九条资质审批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和专家不得在资质审批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审批结果;不得利用审批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被审查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

第二十条资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审查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要实行回避。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资质审批程序的全过程以及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评审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接受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和厅法规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可对资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或审查专家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在资质审批过程中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资质所应符合的条件、标准及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厅各主管处室(单位)会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发布前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资质审批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