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批后监管,摸清北京市部分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经营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报送2010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2010]51号)、《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市函[2010]293号)、《关于做好2010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15号)、《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8]641号),建管处、质量处、市标办、建管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未上报2010年度建设部统计信息报表的本市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一、核查范围
未上报2010年度建设部统计信息报表的本市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资质等级标准核查
主要企业人员(管理人员、注册人员及其他持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近几年市场经营行为
三、核查时间及地点
2011年6月14日至6月15日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三层会议室。
四、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采取集中核查方式进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持以下书面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受核查,具体核查时间及核查地点见附件。
一)工程监理企业核查所需提供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职称证明及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程招标代理企业核查所需提供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原件;
3、专职人员中有职称人员职称证、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
五、核查要求
1、经核查发现被核查的企业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加专业,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限制开具企业诚信证明及出京承揽工程介绍信,限制企业日常资质变更并向全市通报。整改期满后,对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不达标企业情况抄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2、对于不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接受核查的企业,将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企业,逾期仍不参加核查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并向全市通报。
3、对于行政所属为央企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核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在京承揽新的工程、停止资质证书的日常办理事项,并以通告的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同时向全市通报。
4、向被核查不达标企业调出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导致本企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量不达标的,市住建委将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5、严禁核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宴请等;核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核查标准。本次核查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核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监察举报电话:55958874,传真:59958873,邮箱:bjjwjc@126.com。
联系人:窦维静、徐志华 59958810/8815
附件:被核查监理及招标企业名单及核查时间、地点分组情况(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批后监管,摸清北京市部分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经营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报送2010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2010]51号)、《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市函[2010]293号)、《关于做好2010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15号)、《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8]641号),建管处、质量处、市标办、建管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未上报2010年度建设部统计信息报表的本市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一、核查范围
未上报2010年度建设部统计信息报表的本市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资质等级标准核查
主要企业人员(管理人员、注册人员及其他持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近几年市场经营行为
三、核查时间及地点
2011年6月14日至6月15日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三层会议室。
四、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采取集中核查方式进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持以下书面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受核查,具体核查时间及核查地点见附件。
一)工程监理企业核查所需提供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职称证明及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程招标代理企业核查所需提供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原件;
3、专职人员中有职称人员职称证、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
五、核查要求
1、经核查发现被核查的企业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加专业,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限制开具企业诚信证明及出京承揽工程介绍信,限制企业日常资质变更并向全市通报。整改期满后,对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不达标企业情况抄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2、对于不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接受核查的企业,将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企业,逾期仍不参加核查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并向全市通报。
3、对于行政所属为央企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核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在京承揽新的工程、停止资质证书的日常办理事项,并以通告的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同时向全市通报。
4、向被核查不达标企业调出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导致本企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量不达标的,市住建委将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5、严禁核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宴请等;核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核查标准。本次核查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核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监察举报电话:55958874,传真:59958873,邮箱:bjjwjc@126.com。
联系人:窦维静、徐志华 59958810/8815
附件:被核查监理及招标企业名单及核查时间、地点分组情况(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