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16:39: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质函[2011]3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安全检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组织方式、最低频次、范围和主要内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方式、相关资料归档要求、总结通报等方面。

三、加强安全检查层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应体现层级管理,督促分支机构及项目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企业的安全检查,对分支机构应侧重于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对直管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应侧重于检查项目部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安全问题。分支机构的安全检查应按企业对直管项目的检查侧重点进行。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要对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覆盖。

四、开展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对所承建工程的定期安全检查,企业至少每季度一次,分支机构和企业对直管项目至少每月一次,项目部至少每周一次。除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外,企业还应根据所承建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普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施工部位或设备设施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企业至少每半年一次,分支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

五、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初根据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安排、检查组人员构成、主要检查内容等,检查计划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新承建工程的开工情况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明确安全检查人员组成。企业和分支机构开展安全检查,企业带队领导应是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带队领导应是分管施工安全的负责人,检查组成员应是非受检项目的相关专业人员。项目部开展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检查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涉及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单位应派该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务分包单位应派该项目的负责人参加。

七、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实行登记报告、分级治理、整改消号制度。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造册登记,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确认整改达到要求后予以销号,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落实整改;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隐患或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情况须经整改通知发出部门确认,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现场复核。

八、建立完善安全检查档案。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内容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书面整改通知、整改方案、整改复查申请、整改复查结论、有关检查工作的影像资料等,对工程实体施工安全隐患的整改,应有整改前后照片的对照。

九、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根据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加强企业安全检查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于存在不建立和不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弄虚作假、隐患和问题整改不落实等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采取约谈、警告、增加抽查频率、动态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促进其改进,强化企业自上而下的检查督促机制,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