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双桥区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2020年07月24日13:30:5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11]33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议重庆市双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请示》(双桥府文〔2009〕82号)收悉。经2010年7月19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双桥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双桥区是中国西部重要的重型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适宜生活居住的现代化园林汽车城。要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为手段,构筑起四大产业支撑体系,逐步形成成渝经济高地,成为重庆重要经济增长极,形成重庆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中心和技术中心,体现汽车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宜居城市三大特色。要按照“投资转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产业转移―人口转移”的发展路径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业园区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并重,功能转移和产业培育跟进,建立起城乡和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机制,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建成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环境宜居的渝西新区。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到巴岳山山脚,南到车城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双桥村居民点一线,西到大邮西路快速路,北到龙水湖和茅店村。要整合城乡空间,形成城郊农村居民点服务于城区的城乡互助的集中式空间结构,促使城乡产业协调互补发展。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双桥区双路镇以北、以西和龙水湖片区等地区,城市郊区布置通桥、茅店、龙塘、双桥、太平共5个集中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建设。
 
 四、合理确定城镇化水平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100%,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68平方公里以内,乡村建设用地控制在0.43平方公里以内。完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全面推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根据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区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快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各种交通方式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建成以城区道路为主,村级公路为补充,通达各个农村居民点的交通运输网络,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强城乡经济联系。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促进共建共享。充分重视城乡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震、抗旱、防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乡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好产业的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好城乡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强对化工尾气的治理,减轻废气污染,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未来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相关产业。要设定严格的项目准入政策,并要求相关企业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措施。对有污染的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对污染重且难治理的项目,应禁止规划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应以保护环境为前提,禁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矿产开发行为。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问题,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方可实施。要构建青山绿水的自然景观绿化格局。重点加强对水域功能恢复为主的生态梳理工程的建设,注重生态敏感地区的保护和生态恢复,要对重要的自然山体进行保护并划定禁建区。保护好城乡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严禁按照生态保护规定划定保护区,防止污染与破坏。

七、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均衡化。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乡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镇和农村危旧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保护。要统筹旧城的保护、改造和新城的发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建设的关系。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城乡各类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严格管理,防止破坏资源的行为发生。要根据空间管制的要求将全区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严格管理。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双桥区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双桥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下层次规划,指导建设实施,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区级规划管理权不得分解下放。双桥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对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保障总体规划的实施。要依法公布《总体规划》,加强《总体规划》的宣传,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双桥区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双桥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市规划局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