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51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翔大道(兑山-英村段)完善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512号),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英村社区集体土地5046平方米,拨用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884平方米,合计征收(拨用)土地693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51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居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发布文号: 厦府[2011]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51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翔大道(兑山-英村段)完善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512号),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英村社区集体土地5046平方米,拨用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884平方米,合计征收(拨用)土地693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海翔大道(兑山-英村段)完善工程 | 道路用地 | 5046 | 英村社区居委会 |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
1384 | 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 | ||||
500 | 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院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51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居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