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关于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

2020年07月12日05:54:12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本岛现有存量工业建筑改造利用,提升本岛功能,促进城市更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制定的《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一:

厦门市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厦门本岛现有存量工业建筑的改造利用,有效引导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城市功能更新,规范工业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建筑。

第三条受理范围

在下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建、土地使用年限未满,且建筑已竣工验收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工业建筑:

1、北至兴湖路,南至南山路,西至疏港路,东至福厦路(详见附图1)。

2、北至湖里大道,南至薛岭山、虎头山,西至机场路,东至县黄路(详见附图2)。

3、在上述范围外,位于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筑;对周边相邻为已规划或已建成生活区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且所在的片区近期不进行整体拆迁改造,又未列入政府近期收储计划的,个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土地房屋权属人(单位)。

2、以原项目整体或其中单独的栋(座)为单位进行受理。

3、在许可审批阶段前,申请人须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保等前置审批手续。

4、改造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后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证明材料。

5、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6、需个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由规划部门在初步审查阶段上报。

第五条许可要求

1、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房屋权属人。

2、变更后的建筑使用功能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居住建筑、养老院除外)。

3、除必要的建筑入口雨棚、电梯间以及消防疏散楼梯改造扩建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4、建筑功能临时变更许可年限为5年;确需延期且所在片区未列入改造或收储计划的,须在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5年。

5、若涉及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条许可结果

1、符合要求的,核发《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申请人应根据《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及年租金缴交手续,凭合同和年租金缴清发票到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2、不符合要求的,核发《不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第七条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略)

2、前置审查:(略)

3、许可审批:(略)

第八条审批时限

办理工业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各阶段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重大、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监督检查

经规划许可的工程改造完成后,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改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并报原前置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改造验收手续。

第十条其他规定

在变更使用期限内,若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收储或拆迁的,仍按原土地房屋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给予赔偿。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岛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变更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的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二、土地年租金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及地价管理征收规定,结合影响房屋租金的主要因素计收。基准地价更新后,年租金重新调整。

三、为区分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后业态、装修、经营场所成熟程度对经营的影响,本暂行规定对土地年租金进行系数修正。系数详见下表:

修正系数
商业
办公
旅馆(酒店)
用途系数
0.9
1
1
装修时间
系数
首次申请变更
0.8
0.8
0.8
续租
1
1
1
市场成熟
系数
申办前已开业
或续租
1
1
1
申办后才开业
0.85
0.9
0.9


四、土地年租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年租金=(地块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用途系数×装修时间系数×市场成熟系数×建筑面积

五、土地年租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征收,上缴财政部门。

六、特殊情况无法按本暂行规定计算土地年租金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七、本暂行规定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