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发改新能源[2011]207号
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电场项目建设核准的请示》(国电陕风司[2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陕北地区电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同意建设定边繁食沟风电场二期工程。
项目单位为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定边繁食沟电场二期工程总装机容量4.95万千瓦,安装33台1500千瓦风力发电机,年均发电量9430万千瓦时。
三、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按项目设计要求从严控制用地面积,工程建设占地原则不超过6.8562公顷。
同意繁食沟风电场二期工程装机接入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榆林电网,具体以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批准方案为准。
四、工程动态总投资43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20%,为8600万元,由国电陕西风力发电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融资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陕国土资规发[2010]21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10000201100023号)、《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49.5mw风电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榆政环发[2010]290号)、《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风电场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函》(陕水保函[2010]236号)、《关于国电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力发电机组并入榆林电网请示的批复》(陕地电[2010]222号)、《关于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电场项目选址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复函》(陕国土资储函[2010]135号)、《关于对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电场项目选址的批复》(陕文物函[2010]319号)等。
六、风电场运营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同时允许该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项目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七、未经我委同意,项目单位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发布文号: 陕发改新能源[2011]207号
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电场项目建设核准的请示》(国电陕风司[2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陕北地区电源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能源多元化供应,同意建设定边繁食沟风电场二期工程。
项目单位为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定边繁食沟电场二期工程总装机容量4.95万千瓦,安装33台1500千瓦风力发电机,年均发电量9430万千瓦时。
三、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按项目设计要求从严控制用地面积,工程建设占地原则不超过6.8562公顷。
同意繁食沟风电场二期工程装机接入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榆林电网,具体以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批准方案为准。
四、工程动态总投资43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20%,为8600万元,由国电陕西风力发电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融资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陕国土资规发[2010]21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10000201100023号)、《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49.5mw风电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榆政环发[2010]290号)、《关于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风电场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函》(陕水保函[2010]236号)、《关于国电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力发电机组并入榆林电网请示的批复》(陕地电[2010]222号)、《关于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电场项目选址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复函》(陕国土资储函[2010]135号)、《关于对国电陕西定边繁食沟二期49.5mw风电场项目选址的批复》(陕文物函[2010]319号)等。
六、风电场运营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同时允许该项目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项目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七、未经我委同意,项目单位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