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浙建城[2011]1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修订的实际,省建设厅对《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创建为民。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把园林城市创建作为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作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特色推进,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制订规划,完善创建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创建工作。要按照“绿色城镇”建设要求,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浙江省园林城镇”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着眼品质提升,强化建设管理。省级园林城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品质,积极争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市争取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加均衡,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景观更加优美,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
四、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自评申报。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家《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认真开展园林绿化等级自评工作,并根据自评结果和《标准》要求,确定申报时间。考虑到《标准》和《办法》修订的实际情况,申报2011年浙江省园林城市评审的市(县),省人民政府受理书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70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联系电话:省建设厅城市建设管理处0571-87052802、87055134。
附件:1.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同时参照新颁《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及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时间与范围
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市、县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含ⅲ级);
3.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基本具备浙江省园林城市条件要求;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于评审年的上半年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年的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ⅲ级或ⅲ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5.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的批转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评。专家组由政府综合、园林绿化、生态、市政、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二)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看dvd音像片、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市、县的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和公众参与度、满意度。
(三)实地考评点和线路由市(县)自定与专家组随机抽查相结合,随机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临时确定。
(四)实地考评结束后,专家组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评意见提交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根据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对申报市(县)的相关工作和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后,提出综合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网”公示(10天)。
(七)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将申报城市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
(八)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命名为“浙江省园林城市”并授牌。
三、动态管理
(一)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市(县)自查、省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市(县)自查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级复查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对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的市(县)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或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落实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附表
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
注:
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注:
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
1.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2.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
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
计算方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套)÷当年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套数(套)×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发布文号: 浙建城[2011]1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修订的实际,省建设厅对《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创建为民。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把园林城市创建作为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作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特色推进,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制订规划,完善创建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创建工作。要按照“绿色城镇”建设要求,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浙江省园林城镇”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着眼品质提升,强化建设管理。省级园林城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品质,积极争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市争取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加均衡,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景观更加优美,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
四、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自评申报。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家《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认真开展园林绿化等级自评工作,并根据自评结果和《标准》要求,确定申报时间。考虑到《标准》和《办法》修订的实际情况,申报2011年浙江省园林城市评审的市(县),省人民政府受理书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70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联系电话:省建设厅城市建设管理处0571-87052802、87055134。
附件:1.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同时参照新颁《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及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时间与范围
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市、县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含ⅲ级);
3.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基本具备浙江省园林城市条件要求;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于评审年的上半年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年的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ⅲ级或ⅲ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5.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的批转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评。专家组由政府综合、园林绿化、生态、市政、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二)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看dvd音像片、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市、县的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和公众参与度、满意度。
(三)实地考评点和线路由市(县)自定与专家组随机抽查相结合,随机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临时确定。
(四)实地考评结束后,专家组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评意见提交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根据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对申报市(县)的相关工作和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后,提出综合评审结果。
(六)评审结果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网”公示(10天)。
(七)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将申报城市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
(八)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命名为“浙江省园林城市”并授牌。
三、动态管理
(一)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市(县)自查、省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市(县)自查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级复查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对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的市(县)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或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落实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附表
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
基 本 情 况 | ||||
城市(县) | | 自评等级 | | |
所在省份 | | 行政级别 | | |
建成区面积 | | 城区人口 | | |
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获得时间 | | 历史文化名城(城区)获得时间 | | |
自 评 情 况 | ||||
评价类型 | 序号 | 评价内容 | 自评结果 | |
综合管理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
2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 ||
3 |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 | ||
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5 | 城市绿线管理 | | ||
6 | 城市蓝线管理 | | ||
7 |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
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 ||
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
绿地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 | ||
4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 ||
5 |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 ||
6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人) | | ||
7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8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个/万人) | | ||
绿地建设 | 9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 |
10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
11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 ||
12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 ||
13 |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 ||
14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 ||
15 | 大于40hm2的植物园数量(个) | | ||
16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
17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
18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
建设管控 | 1 |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 |
2 |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 ||
3 |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 ||
4 |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 ||
5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 ||
6 |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 ||
7 | 古树名木保护率(%) | | ||
8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 ||
9 | 立体绿化推广 | | ||
10 |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 ||
11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12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13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14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 ||
15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 ||
生态环境 | 1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天) | | |
2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3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 | ||
4 |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 ||
5 |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 ||
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7 |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 ||
市政设施 | 1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 |
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
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4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5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 ||
6 |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km/h) | |
注:
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 |||||
基本项 | 提升项 | ||||||||
1 综合 管理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 | ||||
2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 | |||||
3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 | |||||
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5 | 城市绿线管理 | *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 | |||||
6 | 城市蓝线管理 | *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 | |||||
7 |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 | |||||
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 | |||||
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 ≥70% | ≥80% | |||||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 |||||
基本项 | 提升项 | ||||||||
2 绿地 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35.5% | ≥37.5% |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0.5% | ≥32.5% | |||||
3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 | ≥7.00㎡/人 | ≥8.00㎡/人 | ||||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 ≥7.50㎡/人 | ≥8.50㎡/人 | |||||||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 ≥8.00㎡/人 | ≥9.50㎡/人 | |||||||
4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 | ≥60% | - | |||||
5 |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 | ≥22% | 25% | |||||
6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 | ≥4.00㎡/人 | ≥5.00㎡/人 | |||||
7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60% | ≥70% | |||||
8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 | ≥0.05 | ≥0.06 | |||||
9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 | ≥85% | 95% | |||||
10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 ≥80% | 95% | |||||
11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 | ≥85% | 95% | |||||
12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 | ≥70% | ≥80% | |||||
13 |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 | ≥2% | - | |||||
14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 | ≥80% | - | |||||
15 | 大于40hm²的植物园数量 | * | ≥1.00 | - | |||||
16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 ≥60% | - | |||||
17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 ≥80% | - | |||||
18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 ≥80% | - | |||||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 |||||
基本项 | 提升项 | ||||||||
3 建设 管控 | 1 |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 | ≥7.00 | ≥8.00 | ||||
2 |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 | ≥7.00 | ≥8.00 | |||||
3 |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 | ≥7.00 | ≥8.00 | |||||
4 |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 | ≥7.00 | ≥8.00 | |||||
5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 | ≥7.00 | ≥8.00 | |||||
6 |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 | ≥85% | ≥90% | |||||
7 | 古树名木保护率(%) | * | ≥95% | - | |||||
8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 | ≥60% | - | |||||
9 | 立体绿化推广 | *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 | |||||
10 |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 | |||||
11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50% | - | |||||
12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70% | - | |||||
13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80% | - | |||||
14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 | |||||
15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 | |||||
4 生态环境 | 1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 | ≥240天 | - | ||||
2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40% | ≥50% | |||||
3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 | ≤60.00db(a) | ≤56.00db(a) | |||||
4 |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 | ≤4.0℃ | ≤3.0℃ | |||||
5 |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 | ≥0.70 | ≥0.80 | |||||
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
7 |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 |||||
基本项 | 提升项 | ||||||||
5 市政 设施 | 1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 | ≥7.00 | ≥8.00 | ||||
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 ≥99% | - | |||||
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省城市平均值 | - | |||||
4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省城市平均值 | - | |||||
5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 | ≥95% | - | |||||
6 |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 | ≥35.00km/h | - | |||||
7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 | |||||
6 人居环境 | 1 |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 |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 | ||||
2 |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 |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 | |||||
3 | 林荫路推广率(%) | | ≥65% | ≥70% | |||||
4 | 节能建筑比例(%) | | ≥30% | ≥35% | |||||
7 社会保障 | 1 | 住房保障率(%) | | ≥75% | ≥80% | ||||
2 |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 | ≥90% | ≥100% | |||||
3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 |
注:
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
1.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2.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
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
计算方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套)÷当年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套数(套)×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