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销售中心进行建筑节能公示工

2020年07月13日02:15:08
发布部门: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建发[2011]20号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四县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销售期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建设并对社会公开销售的民用建筑,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房屋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同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上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多栋节能设计参数一致的可以集中公示。

三、从今年2月1日起,凡新申请开发建设项目预售手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 取得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同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该“公示牌”在房屋销售中心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四、凡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正在销售的开发建设项目,务必于今年3月15日前补办《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并将该“公示牌”悬挂在房屋销售中心显著位置。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对各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处悬挂“节能公示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四县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开发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公示牌”的监制与监督管理工作。

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需公示的内容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需公示的内容

1.项目名称:应公示项目报建时确认的名称;

2.建设单位:应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全称;

3.设计单位:应公示设计单位全称;

4.施工单位:应公示施工单位全称;

5.监理单位:应公示监理单位全称;

6.建筑层数:应公示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

7.建筑面积:应公示项目报建时确认的建筑面积;

8.结构形式:应公示建筑结构形式;

9.墙体:应公示墙体的传热系数和保温材料层厚度;

10.屋面:应公示屋面的传热系数和保温材料层厚度;

11.门窗:应公示门窗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节能性能标识;门窗的传热系数应公示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12.供热系统:应公示室内采暖形式、热计量方式、系统调节装置;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13. 热水利用:应公示供应方式、用能类型;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

14. 空调系统:应公示冷热源机组类型、能效比;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15.照明:应公示照度、功率密度;

16. 可再生能源利用:应公示利用形式、保证率;

17.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应公示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