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秘[2011]2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会同省监察厅根据考核结果提请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约谈。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当年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况,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排名前5位的设区的市或省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土地供应、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对中央和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工作报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二)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查处的,或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发布文号: 皖政办秘[2011]2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会同省监察厅根据考核结果提请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约谈。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当年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况,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排名前5位的设区的市或省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土地供应、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对中央和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工作报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二)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查处的,或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项目 | 分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目标 任务 | 任务 完成 |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 30 |
政策 措施 | 资金 落实 | 1.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中央、省下达的住房保障各类专项补助资金(4分) 2. 通过地方财政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4分) 3. 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和经中央批准试点发行的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分) | 25 |
土地 供应 | 1. 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2分) 2. 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手续(3分) 3.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及时按项目单独组卷上报审批(2分) 4.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低于当地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3分) | ||
税费 优惠 | 1. 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3分) 2. 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分) | ||
建设管理 | 项目 建设 | 1. 保障性安居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前期手续完备(2分) 2. 当年开工的项目进度达到3个1/3,即:1/3项目主体基本完工、 1/3项目进入地上施工阶段、1/3项目进入基础施工阶段(3分) 3. 落实5%廉租住房和10%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2分) | 15 |
工程 质量 | 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 准》等规定(4分) 2.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标准,总体受控(4分) |
项目 | 分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分配 管理 | 准入、退出与后期管理 | 1.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公布申请范围和条件,健全退出机制(3分) 2. 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核、公示等程序,严把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关,做到分配公正、公平、公开(4分) 3.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制,规范租售和使用管理(3分) | 10 |
制度 建设与 基础管理 | 规划 计划 | 根据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各年度建设计划(2分) | 15 |
统计 报告 | 按照国家和省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数据,无虚报、瞒报、漏报现象(3分) | ||
基础 管理 | 1. 住房保障制度和配套措施健全,并做到政务公开(3分) 2. 住房保障管理及服务符合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2分) 3. 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档案健全,实行动态监管,并与相关信息系统衔接(3分) 4. 按国家和省要求,公开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开工、竣工项目信息,并定期更新(2分) | ||
工作绩效 | 工作 实绩 | 工作成绩突出,措施得力,被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年内在中央或省主要新闻媒体,或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专刊上刊登经验、做法或成效;省领导小组在当地召开现场会(3分) | 5 |
工作 创新 | 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新推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分) | ||
总 分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