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第八条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第十九条《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第二十八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附件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附件1:
“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系统打印登记序号:
注: 1. 申请时应当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2. 此表由系统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登记编号:本市人员
京外人员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情况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申请人:本市户籍 外省市户籍(户籍地: 省市(自治区)市(县))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制定,为家庭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填写的专用核定表。
二、本表封面及表中第3-5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6-7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8-9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三、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四、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申请人。
五、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六、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七、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请承诺书
: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工作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出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配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部门(如房产、公积金、社保、税务、公安、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工作单位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承诺: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在京均无承租住房、名下均无完成产权登记或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宅或商住房屋。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第一次公示及初审配租意见
第二次公示及复核配租意见
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核定表》(一式两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 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 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5.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7.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8.劳模家庭须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9.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第八条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套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
2人 |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 单居、小或中套型 |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 中或大套型 | |
3人以上 | 夫妻及子女 | 中或大套型 |
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第十九条《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第二十八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附件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附件1:
“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系统打印登记序号: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方式 | | 登记时间 | 年 月日 | |||||||||
受理单位 | 区街道/乡镇 居家委会 | |||||||||||
轮候 家庭 备案 情况 | 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原备案登记编号: 备案时间: 申请家庭人口: 家庭成员姓名: | |||||||||||
公共 租赁 住房 配租 情况 |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家庭人口 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套型。家庭特殊情况: 60周岁(含)以上老人 重度残疾人员 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 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成年孤儿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日 | |||||||||||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准予登记。 ( )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配租 套型。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编号
( )不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配租调整为套型。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日 | ||||||||||||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 1. 申请时应当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2. 此表由系统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登记编号:本市人员
g | | | | | | | | | |
京外人员
gw | | | | | | | | | |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情况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本市户籍 外省市户籍(户籍地: 省市(自治区)市(县))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制定,为家庭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填写的专用核定表。
二、本表封面及表中第3-5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6-7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8-9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三、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四、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申请人。
五、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六、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七、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请承诺书
: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工作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出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配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等已进行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在6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街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承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市、区县、街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查资格条件时,向有关部门(如房产、公积金、社保、税务、公安、银行、证券交易所等)、工作单位和个人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承诺: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在京均无承租住房、名下均无完成产权登记或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宅或商住房屋。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②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③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④共同申请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件编号 | 户口所在地 暂住证发放地 | 工作学习单位 | 月收入(元) | |
申请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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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家庭资产申报情况(万元)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汽车 价值 | 有价 证券 | 存款(含现金、借出款) | 投资(含股份) | 房产价值 (含拆迁所得) | 其他资产 | 资产净值小计 |
申请人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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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家庭年收入合计 | 元 |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暂住证编号 | | |||||
申报资产净值 | 万元 |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在京居住工作年限 | 年 | |||||
说明: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等。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之妻、之夫、之子、之女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 4.“身份证件编号”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 5.“户口所在地”栏填写:居民户口薄首页户口登记住址。 6.“暂住证编号”“暂住证发放地”栏填写: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按照《暂住证》编号及发放派出所名称填写。 7.“工作学习单位”栏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没有的填“无”。 8.“月收入”“申请家庭年收入”栏填写:申请人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每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为家庭可支配收入,即家庭每年在支付个人所得税和各种社会保障费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9.“家庭资产申报情况”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资产,应如实申报,具体数额按估算的市值数额填写,如没有应填写“0”,房产拆迁所得按照拆迁补偿款与拆迁补助费之和填写。 |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目前居住房屋坐落 | | 使用面积 | m2 | |||||
产权人(单位) | 承 租 人 | | ||||||
房屋类型 | 成套楼房 简易楼房 平房(有自建) | 是否拆迁 | 是 否 | |||||
居住情况 | 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 已购公房 城镇私房 商品住房 市场租住房 集体土地住房 单位宿舍 其他 | |||||||
其他房屋坐落 | | 使用面积 | m2 | |||||
产权人(单位) | 承 租 人 | | ||||||
房屋类型 | 成套楼房 简易楼房 平房 | 是否拆迁 | 是 否 | |||||
居住情况 | 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 已购公房 城镇私房 商品住房 市场租住房 集体土地住房 单位宿舍 其他 | |||||||
房屋销售合同或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编号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申请家庭成员个人产权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 目前居住 | 房权证 字第号 | ||||||
其他房屋 | 房权证 字第号 | |||||||
申请家庭人口 | 人 | 住房 使用面积 | m2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 m2 | |||
申请家庭填写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及未共同申请的成年子女信息 |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件编码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件编码 | |||
| | | | | | |||
| | | | | | |||
说明:1.“目前居住房屋坐落”栏填写:有住房的填写房屋地址,无住房的填写现居住地址。原住房已拆迁的,请填写被拆迁住房地址。 2.“产权人(单位)”栏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产权人或房屋出租单位名称。 3.“房屋类型”“居住情况”“是否拆迁”栏填写:在属于该类别前的打“√”,不属于该类别前的打“×”。 4.“住房使用面积”栏填写: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私产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使用面积为准,未标明使用面积的按照建筑面积÷1.333计算。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5.申请家庭成员签订商品房合同的,按照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6.“申请家庭人口”栏填写:申请家庭成员数量之和。 |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姓名 | | 身份证件编号 | | 就业情况 | | |
工作单位 | | 单位性质 | | |||
劳动(工作)合同时限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 元① |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 元② | |||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 元③ |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 元④ | |||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 元 (大写:元)⑤ | |||||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年 月)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年 月) 否 | |||||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 |||||
住房解决情况 | 是(已分配(购买)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否 地址:建筑面积:m2 |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
单位声明 |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就职及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 |||||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姓名 | | 身份证件编号 | | 就业情况 | | |
工作单位 | | 单位性质 | | |||
劳动(工作)合同时限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本人上一年工薪收入 | 元① | 年社保养老金、 失业救济金领取 | 元② | |||
个人公积金年支取 | 元③ | 年个人所得税交纳 | 元④ | |||
上年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 元 (大写:元)⑤ | |||||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年 月) 否 | |||||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年 月) 否 | |||||
个人公积金登记号 | 住房公积金 所属单位登记号 | |||||
住房解决情况 | 是(已分配(购买)住房或通过拆迁等解决住房)否 地址:建筑面积:m2 |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
单位声明 |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就职及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 |||||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无业(失业)人员上一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5.“个人公积金年支取”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年支取数额。 6.上一年总收入合计⑤=①+②+③-④ |
第一次公示及初审配租意见
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报送材料(份) | | |
收 件 人 | | 申请人签字 | | |
次公示 | 一次公示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一次公示地点:户籍登记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经第一次公示,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情况: ( )无异议; (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 |||
初初审 意见 | 经初审: 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上一年家庭总收入元,人均月收入 元。 家庭住房:使用面积 m2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m2 。 家庭资产净值: 万元。 家庭成员中含有 60周岁(含)以上老人 重度残疾人员 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 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成年孤儿 其他情况: ( )该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
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为该家庭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配租家庭人口 人;姓名: 家庭人口结构: 单身1人家庭 夫妻2人家庭 子女未满10周岁单亲2人家庭 子女年满10周岁单亲2人家庭 夫妻及子女3人以上家庭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套型。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日 |
第二次公示及复核配租意见
二次公示 | 公示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公示地点: 经公示,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 ( )无异议; (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
复审 意见 | (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条件,准予登记。 家庭收入:申请家庭上一年家庭总收入元,人均月收入 元。 家庭住房:使用面积 m2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m2 。 家庭资产净值: 万元。 登记编号: ,家庭配租人口 人, 同意街道(乡镇)配租方案: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套型。 不同意街道(乡镇)配租方案,调整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套型。 (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条件, 已于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日 |
备案 | 经办人: 年 月日 |
备注 |
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核定表》(一式两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 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 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5.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7.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8.劳模家庭须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9.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