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建筑工程开展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19:49: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办[2008]120号
各市州房(地)产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确保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建筑工程的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已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及内容
    城市规划区内在用公共建筑;改变使用性质而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住宅、厂房和其它房屋。具体包括:
    1.199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各类公共建筑工程;通过改建方式用于商贸经营、餐饮、出租等涉及各类公共安全的住宅工程、危旧厂房工程和其他房屋。排查内容主要是查看工程实体是否存在开裂、倾斜、结构遭到破坏等影响正常使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对历次(2003年、2005年两次)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使用安全隐患但仍未整改到位且仍在使用的工程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主要是查看安全隐患是否扩大,相关责任主体是否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有效实施,安全隐患能否消除。
    二、排查方式及时间
    排查方式:对房(地)局直管公房和房屋建筑工程,排查工作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所有和使用权人单位自查自纠;对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排查工作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使用人自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实施。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排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排查时间:2008年12月5日-12月31日。
    三、排查工作要求
    1.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以及下发相关文件等媒体或载体广泛宣传,切实将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内容及危害性宣传贯彻到相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排查工作实效。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要成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责任及责任人,建立危旧房屋排查台帐及排查隐患台帐。
    2.各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针对安全隐患,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隐患暂时不能消除且影响使用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并派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3.此次排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工作总结于2009年1月10日前书面报我厅建管处(传真:0731-2213043)。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