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8月10日05:55:23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藏建管[2008]154号
各地(市)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建设厅建管处联系。
请各地(市)建设局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各监理企业在西藏建设网上下载本《办法》。
    联系电话:0891-6812421、6822557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和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等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构成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租赁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有满足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自治区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培训考核等工作(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直接向指定机构申报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资格;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大纲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术纲》(试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为准。培训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指定机构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需要,健全考核报审及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以及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相关设备等。
第十一条 指定机构应当按照受托的范围和要求在有关媒体和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十二条 指定机构应当在考核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资格;
(二)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向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体检健康证明、本人的学历证明、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十六条 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考核大纲执行。
第十八条 指定机构应当将考核资料和情况及相关意见在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核,经审定后向考生公布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严禁使用无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作业,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务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指定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4学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证书在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延期复核,延期复核时,证书持有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将申请延期资料交所属企业,由所属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建设厅,无工作单位的证书持有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将资料交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所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十五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提交的资料由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负责审查,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违章操作纪录的,并造成3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的,应当在资格证书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自治区建设网上或当地媒体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建设厅申请补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