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鄂建函[2008]2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我厅已下发《关于对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进行督查的通知》(鄂建函[2008]261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进行处罚。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意见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委(建设局)在2008年10月30日前已受理企业延期申请的,经各地建委(建设局)初审盖章并签署“同意按正常延期办理”的意见后,可按正常延期程序办理。
二、其他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目前暂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须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申请。目前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地建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申请,申请资料中须附处罚结果(复印件)。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发布文号: 鄂建函[2008]2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我厅已下发《关于对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进行督查的通知》(鄂建函[2008]261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进行处罚。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意见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委(建设局)在2008年10月30日前已受理企业延期申请的,经各地建委(建设局)初审盖章并签署“同意按正常延期办理”的意见后,可按正常延期程序办理。
二、其他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目前暂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须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申请。目前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地建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申请,申请资料中须附处罚结果(复印件)。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