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老干部局
发布文号: 哈热办发[2008]26号
区供热办、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老干部局,各供热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2号),为做好本供热期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简称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和热保补贴标准
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是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热保补贴的房屋应当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其热保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45号)确定的价格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各类人员具体认定条件、所需证件和热保补贴比例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热保补贴比例为10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100%(以下类同)。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3.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期含本年度10-12月有效),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3.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属国有福利企业职工,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五)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1.此类人员指持有《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其所在单位是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六)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所在企业是经批准关停、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市、区属国有企业,热保补贴比例为9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90%(以下类同),10%由个人承担。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七)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退休所在企业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热保补贴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同时具备2类以上补贴条件的,仅对补贴比例较高的一种类型进行补贴。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热保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热保补贴资金按照供热保障对象不同,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其热保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其热保补贴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承担,属中直、省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垫付;属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属区属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属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三、认定审批和审核发放程序
(一)告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日内,供热单位应将供热保障对象的种类、认定和审核需提报的证件及供热单位办理申报的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保补贴政策和相关事宜。
(二)收集证件、网上录入
供热单位负责收集本供热区域内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审核所需证件(除关停、破产企业批复件或人民法院裁定书外,均需原件,下同),按照各类供热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初步审查申请享受供热保障热费补贴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的电子版(对原证件扫描或照像存入微机),通过互联网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持认定、审核所需证件由区供热办负责网上录入基本信息和传送所需证件电子版。
(三)公示
供热单位应将初审合格网上录入的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符合的条件等,向辖区内居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应设置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四)认定及认定部门
供热单位将保障对象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电子版录入系统后,系统自动进行认定。
系统认定失败的,将提示由相应认定部门进行网上认定或盖章认定。
需网上认定的,由相应认定部门在网上点击确认。网络暂不具备条件个别需要盖章认定的,供热单位需打印系统提供的《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盖章认定部门、区供热办各留存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持《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需要盖章认定的,由其本人持申报区供热办打印的《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然后持《审批表》及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回申报区供热办进行审核。
供热保障对象中:由系统认定的,系统根据认定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自动进行认定。需网上认定或盖章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省、市农垦总局民政局负责;民政定补优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负责;失业救济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由省、市民政部门负责。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分别由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分别由参加养老统筹的省、市社保部门、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负责。
认定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五)申报
认定结束后,供热单位将经认定后的供热保障对象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并持认定所需的证件到区供热办进行审核。盖章认定的,供热单位需将盖章认定后的《审批表》报送区供热办,由区供热办代盖章认定部门网上点击通过认定,再由供热单位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其中: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按照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地分别向区供热办申报。
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属中直、省属、市属企业的,按照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地分别向区供热办申报;属区属企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向所属区供热办申报。
3.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由申报区供热办直接受理。
(六)审核
区供热办对申报的信息资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系统中录入的保障对象基本信息、上传的证件电子版是否完整、与原证件是否一致;
2.供热保障对象是否是热保补贴房屋的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人;
3.系统中录入的住房面积与供热保障对象的房屋证件面积是否一致;
4.家庭成员均无职业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同一户口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工作单位。
(七)复(监)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复审;
市财政和市供热管理部门共同对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区财政部门复审的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监审。
(八)拨款
经复(监)审后的热保补贴资金,属于市级(含省)应承担的由市级财政拨付至市供热管理部门,再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拨付至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属于区级应承担的热保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至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将热保补贴资金拨付至供热单位。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到所申报区供热办直接领取热保补贴资金。
(九)查询
供热保障对象可通过供热单位在网上查询认定审批结果。
四、严格供热保障工作管理
今年是使用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的第一年,涉及基础资料(证件)录入、系统(或网上)认定、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及系统调试运行等项工作,各认定、审批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抢前抓早,各负其责,认真把关,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惠及困难群体的供热保障工作做好。
(一)各供热单位要按照(哈政办发[2008]第12号)文件要求,配备相应的微机、扫描仪等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认真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网上录入、申报办理等相关工作,保障人员较少的供热单位也可有偿委托专业机构办理。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不得再向保障对象收取热费;因保障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应补贴的热费由个人承担。供热单位不得委托供热保障对象办理申报手续或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热保补贴资金到位后,供热单位收费台帐(或微机收费系统)应实时体现,并向补贴家庭出具补贴情况通知单。
(二)区供热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文件要求,配备相应微机等设施,培训专业人员,组织协调辖区内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基础资料(证件)录入、申报、认定工作,认真审核供热保障对象资格条件,及时下拨热保补贴。保障对象人数较多的区,在受理审核保障对象条件时,应排出工作计划,按供热单位逐户开展审查。要做好热保补贴政策咨查解答,协助财政部门落实热保补贴资金。
(三)各认定部门应实时准确提供供热保障对象的基础信息,配合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暂不具备系统认定和网上认定条件的部门,应改善网络硬件设施,为实施系统认定和网上认定创造条件,并向全部实现系统认定过渡。
(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今年新增加的依法或政策性破产未给职工预留热费的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相关认定部门,同时抄送市供热和财政部门。
(五)各级财政、供热管理和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热保补贴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第247号)规定,对该供热单位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对认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由该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重复申报、伪造证件或帮助他人伪造证件的供热保障对象,3年内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其热费由本人承担。
(六)供热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履行热保补贴申报程序,对在申报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把初审关、电子档案资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优先安排认定、审核和复(监)审,优先拨付热保补贴。对不认真履行申报程序、弄虚作假、申报的信息资料问题较多的,退回供热单位改正重新申报,由此造成的认定审批拖延和资金到位迟后由供热单位负责。
(七)办理起止时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30日止。
(八)呼兰、阿城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另行制定供热保障政策。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哈尔滨市委老干部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发布文号: 哈热办发[2008]26号
区供热办、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老干部局,各供热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2号),为做好本供热期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简称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和热保补贴标准
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是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热保补贴的房屋应当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其热保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45号)确定的价格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各类人员具体认定条件、所需证件和热保补贴比例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热保补贴比例为10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100%(以下类同)。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3.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期含本年度10-12月有效),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3.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四)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属国有福利企业职工,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五)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1.此类人员指持有《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其所在单位是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六)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所在企业是经批准关停、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市、区属国有企业,热保补贴比例为9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90%(以下类同),10%由个人承担。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七)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退休所在企业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热保补贴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同时具备2类以上补贴条件的,仅对补贴比例较高的一种类型进行补贴。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热保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热保补贴资金按照供热保障对象不同,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其热保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其热保补贴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承担,属中直、省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垫付;属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属区属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属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三、认定审批和审核发放程序
(一)告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日内,供热单位应将供热保障对象的种类、认定和审核需提报的证件及供热单位办理申报的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在辖区内公布,让居民了解热保补贴政策和相关事宜。
(二)收集证件、网上录入
供热单位负责收集本供热区域内的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审核所需证件(除关停、破产企业批复件或人民法院裁定书外,均需原件,下同),按照各类供热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补贴标准,初步审查申请享受供热保障热费补贴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件,对具备条件的,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的电子版(对原证件扫描或照像存入微机),通过互联网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持认定、审核所需证件由区供热办负责网上录入基本信息和传送所需证件电子版。
(三)公示
供热单位应将初审合格网上录入的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符合的条件等,向辖区内居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应设置公示监督电话,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四)认定及认定部门
供热单位将保障对象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电子版录入系统后,系统自动进行认定。
系统认定失败的,将提示由相应认定部门进行网上认定或盖章认定。
需网上认定的,由相应认定部门在网上点击确认。网络暂不具备条件个别需要盖章认定的,供热单位需打印系统提供的《2008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盖章认定部门、区供热办各留存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持《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需要盖章认定的,由其本人持申报区供热办打印的《审批表》和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到认定部门盖章认定。然后持《审批表》及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回申报区供热办进行审核。
供热保障对象中:由系统认定的,系统根据认定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自动进行认定。需网上认定或盖章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或省、市农垦总局民政局负责;民政定补优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民政局负责;失业救济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办公室)负责;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由省、市民政部门负责。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分别由市、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分别由参加养老统筹的省、市社保部门、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和建筑企业社保部门负责。
认定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五)申报
认定结束后,供热单位将经认定后的供热保障对象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并持认定所需的证件到区供热办进行审核。盖章认定的,供热单位需将盖章认定后的《审批表》报送区供热办,由区供热办代盖章认定部门网上点击通过认定,再由供热单位通过系统向区供热办申报。其中: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按照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地分别向区供热办申报。
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属中直、省属、市属企业的,按照保障对象户口所在地分别向区供热办申报;属区属企业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向所属区供热办申报。
3.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由申报区供热办直接受理。
(六)审核
区供热办对申报的信息资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系统中录入的保障对象基本信息、上传的证件电子版是否完整、与原证件是否一致;
2.供热保障对象是否是热保补贴房屋的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人;
3.系统中录入的住房面积与供热保障对象的房屋证件面积是否一致;
4.家庭成员均无职业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同一户口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工作单位。
(七)复(监)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复审;
市财政和市供热管理部门共同对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区财政部门复审的的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监审。
(八)拨款
经复(监)审后的热保补贴资金,属于市级(含省)应承担的由市级财政拨付至市供热管理部门,再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拨付至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属于区级应承担的热保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至本区供热管理部门。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将热保补贴资金拨付至供热单位。
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到所申报区供热办直接领取热保补贴资金。
(九)查询
供热保障对象可通过供热单位在网上查询认定审批结果。
四、严格供热保障工作管理
今年是使用供热保障审批管理系统的第一年,涉及基础资料(证件)录入、系统(或网上)认定、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及系统调试运行等项工作,各认定、审批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抢前抓早,各负其责,认真把关,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惠及困难群体的供热保障工作做好。
(一)各供热单位要按照(哈政办发[2008]第12号)文件要求,配备相应的微机、扫描仪等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认真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网上录入、申报办理等相关工作,保障人员较少的供热单位也可有偿委托专业机构办理。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不得再向保障对象收取热费;因保障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应补贴的热费由个人承担。供热单位不得委托供热保障对象办理申报手续或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热保补贴资金到位后,供热单位收费台帐(或微机收费系统)应实时体现,并向补贴家庭出具补贴情况通知单。
(二)区供热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文件要求,配备相应微机等设施,培训专业人员,组织协调辖区内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基础资料(证件)录入、申报、认定工作,认真审核供热保障对象资格条件,及时下拨热保补贴。保障对象人数较多的区,在受理审核保障对象条件时,应排出工作计划,按供热单位逐户开展审查。要做好热保补贴政策咨查解答,协助财政部门落实热保补贴资金。
(三)各认定部门应实时准确提供供热保障对象的基础信息,配合做好供热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暂不具备系统认定和网上认定条件的部门,应改善网络硬件设施,为实施系统认定和网上认定创造条件,并向全部实现系统认定过渡。
(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今年新增加的依法或政策性破产未给职工预留热费的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相关认定部门,同时抄送市供热和财政部门。
(五)各级财政、供热管理和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热保补贴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第247号)规定,对该供热单位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对认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由该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重复申报、伪造证件或帮助他人伪造证件的供热保障对象,3年内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其热费由本人承担。
(六)供热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履行热保补贴申报程序,对在申报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把初审关、电子档案资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优先安排认定、审核和复(监)审,优先拨付热保补贴。对不认真履行申报程序、弄虚作假、申报的信息资料问题较多的,退回供热单位改正重新申报,由此造成的认定审批拖延和资金到位迟后由供热单位负责。
(七)办理起止时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30日止。
(八)呼兰、阿城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另行制定供热保障政策。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哈尔滨市委老干部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