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范围。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缴存基数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均不低于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各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缴存比例安排支出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晚缴、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坚持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认真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能。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1998〕21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范围。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缴存基数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均不低于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各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缴存比例安排支出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晚缴、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坚持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认真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能。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1998〕21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