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危险建筑物险情即报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洛阳市危险建筑物险情即报制度
为有效预防我市房屋、桥梁、隧道、汽车站、码头等各类建筑物安全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置各类建筑物的安全事故,保护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4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区)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监管单位,当发现建筑物发生开裂、沉降、倾斜等危险情况或因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建筑物坍塌、人员伤亡事故的,按以下要求报告:
一、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监管人在发现建筑物发生开裂、沉降、倾斜等危险情况后,按如下程序报告:
1.出现安全隐患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监管单位应及时向所在辖区乡(镇)、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乡(镇)、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市、区)政府报告;
3.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先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在一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对危险建筑物进行检查、处理。
二、对由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房屋坍塌、桥梁和隧道损坏、人员伤亡事故的,按如下程序报告:
1.辖区办事处、乡(镇)及监管单位应立即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先期处置,并在一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通知主管部门启动应急机制,组织人员实施抢救,并按规定报告省政府。
三、建设、发改、国资、教育、财政、规划、交通、文化、卫生、安监、房管、地震、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向所在地政府报告的同时,还应按照本系统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建筑物险情的先期处置。
四、报告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报告程序履行报告义务,对漏报、瞒报、迟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